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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工作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00:34

一、处理部分
江西省质量技能监督局监督处
二、处理责任
依法施行对本省出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查看,并施行对不合格产品的出产企业的后处理作业。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作业若干问题的决议》与产品质量监督查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处理程序
㈠拟定计划
⒈依据我省经济特色,对重要产品拟定《产品质量定时监督查验受检产品目录》。《受检产品目录》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⒉承办人依据有关部分的主张和我省实际状况,要点挑选或许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产业安全的产品,联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顾客及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初拟受检产品目录,开始选定各类产品的承检单位。
⒊举行处务会,由承办人介绍初拟计划状况,并由处长在计划上签具审阅定见,报分担局长批阅同意后下达。
㈡组织施行计划
⒈省局每季度下达1次定时监督查验使命。
⒉有关承检组织接到省局下达的查验使命后,应当在5天之内提出查验细则、产品查看计划等,上报省局。
⒊承办人对承检组织提交的查验细则和产品查看计划进行查看后,报处领导审定。
⒋承办人担任草拟省定检告诉,经处领导审阅,报分担局长签发设区市局及有关承检单位。
⒌举行由处领导、承办人和有关质检组织担任人参与的省定检预备会议,研讨有关注意事项,提出作业要求,一起各承检单位接到告诉后,应举行相应的查验作业预备会议,清晰查验使命。
⒍承检单位抽样人员持省局有关文件和抽样告诉书及有关证件,到有关企业抽取样品,样品应是企业自检合格的待销产品,仔细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别离签字并加盖公章。
⒎回绝抽样的,应在抽样单上照实记载,经当地质量技能监督部分证明后,其产品按不合格产品论处。
⒏承检单位严厉依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查验。查验作业完毕后,承检组织应将《产品质量监督查看成果告诉书》和查验陈述及时以挂号方法寄送受检企业,并做好时刻记载。
⒐受检企业对查验成果有贰言的,应当在接到查验陈述之日起15日内向省局提出书面请求复检,并供给有关阐明资料,省局视情节决议是否组织复检。逾期未提出贰言的,视为认可查验成果。
⒑承办人收到企业复检请求后,依据企业供给的有关技能资料,在请求书上加具查看定见并报处长批阅后,方可组织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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