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钱离婚时也要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7:49
私房钱离婚也要切割?夫妻之间能够约好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前所得产业的归属,两边约好受法令保护。红桥区一名女子因为不了解该法令精力,不仅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与老公约好3万元“私房钱”的归属,并且在离婚时还将这些钱躲藏起来。老公与其离婚后,发现前妻躲藏了产业,所以诉至法院要求切割。近来,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该女子将“私房钱”的一半给付其前夫。
案情介绍:
原告梁某和被告人任某原系夫妻。2004年3月,原通知至法院要求与任某离婚。2004年5月,法院判定二人离婚,判定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离婚后,梁某发现其与任某离婚时,任某成心隐秘一起存款3万元,致该项产业未能切割。梁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3万元。
本案开庭时,被告任某表明,诉争金钱3万元中的2.8万元是其婚前产业。这2.8万元中的1.8万元是其婚前实践获得的住宅公积金,另1万元是她婚前借给他人的。2003年1月,她在银行将上述1.8万元取出,加上别的1万元,并另增加2000元,凑齐3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任某一次性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一切。
本案主审法官表明,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令保护。被告以自己名义将上述3万元存入银行,开户时刻为2003年1月,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被告在银行存入上述金钱3万元时,与原告并未书面约好该金钱的归属事宜。
据此。法院确定原、被通知争金钱3万元为两边所得一起产业。原告和被告离婚时,被告未向法院提出该部分产业,被告的行为应属躲藏夫妻一起产业,此产业应依法再次切割。上述金钱3万元,应由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一切。
应当指出,被告所称诉争存款中的1.8万元来源于自己婚前所得公积金,属其婚前产业。但因该金钱与其他金钱合在一起存入银行后,闪现的仅仅一般储蓄状况,从方式和内容上并不含有系被告个人产业的特点。故被告的该项抗辩建议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所称另1万元,归于其个人婚前产业,因为根据缺乏,法院不予支撑。
律师剖析:
夫妻一起产业是夫妻关系期间获得的产业,所谓的私房钱是瞒着对方保藏的产业,但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性质,在离婚时仍是需求予以切割的。
案情介绍:
原告梁某和被告人任某原系夫妻。2004年3月,原通知至法院要求与任某离婚。2004年5月,法院判定二人离婚,判定后二人均未提出上诉。离婚后,梁某发现其与任某离婚时,任某成心隐秘一起存款3万元,致该项产业未能切割。梁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3万元。
本案开庭时,被告任某表明,诉争金钱3万元中的2.8万元是其婚前产业。这2.8万元中的1.8万元是其婚前实践获得的住宅公积金,另1万元是她婚前借给他人的。2003年1月,她在银行将上述1.8万元取出,加上别的1万元,并另增加2000元,凑齐3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
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任某一次性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一切。
本案主审法官表明,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令保护。被告以自己名义将上述3万元存入银行,开户时刻为2003年1月,系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各自一切、一起一切,或部分各自一切、部分一起一切。被告在银行存入上述金钱3万元时,与原告并未书面约好该金钱的归属事宜。
据此。法院确定原、被通知争金钱3万元为两边所得一起产业。原告和被告离婚时,被告未向法院提出该部分产业,被告的行为应属躲藏夫妻一起产业,此产业应依法再次切割。上述金钱3万元,应由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余款归被告一切。
应当指出,被告所称诉争存款中的1.8万元来源于自己婚前所得公积金,属其婚前产业。但因该金钱与其他金钱合在一起存入银行后,闪现的仅仅一般储蓄状况,从方式和内容上并不含有系被告个人产业的特点。故被告的该项抗辩建议不能成立。至于被告所称另1万元,归于其个人婚前产业,因为根据缺乏,法院不予支撑。
律师剖析:
夫妻一起产业是夫妻关系期间获得的产业,所谓的私房钱是瞒着对方保藏的产业,但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仍归于夫妻一起产业的性质,在离婚时仍是需求予以切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