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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92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5:24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温习的重要材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便是做未来真题”,关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求引起高度重视。听讼网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具体解析,供我们温习参阅。欢迎阅览了解。
92、源圣公司有甲、乙、丙三位股东。2015年10月,源圣公司调查发现某环保项目发展前景可观,为处理资金缺乏问题,经人引荐,霓美公司出资1亿元现金入股源圣公司,并办理了股权挂号。增资后,霓美公司持股60%,甲持股25%,乙持股8%,丙持股7%,霓美公司总经理陈某兼任源圣公司董事长。2015年12月,霓美公司在陈某授意下将其时出资的1亿元现金悉数转入霓美旗下的天富公司账户用于出资房地产。后因源圣公司现金缺乏,终究未能获得该环保项目,前期投入的500万元也无法回收。陈某忙于天富公司的房地产出资事宜,对此事并不关怀。针对公司现状,甲、乙、丙以为应当举行源圣公司股东会,但陈某回绝举行,而公司监事会对此事保持沉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招集和掌管股东会
B.乙可招集和掌管股东会
C.丙可招集和掌管股东会
D.甲、乙、丙可一起招集和掌管股东会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则,董事会或许实行董事不能实行或许不实行招集股东会会议责任的,由监事会或许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招集和掌管;监事会或许监事不招集和掌管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本案中,甲持股25%,能够自行招集和掌管股东会;甲、乙、丙算计持股40%,可一起招集和掌管股东会;乙持股8%,丙持股7%,均缺乏10%,均不能独自招集和掌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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