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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离婚协议后反悔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03:34
一、离婚后反悔协议的处理
1、离婚协议中产业切割协议的法令适用。这种协议不同于一般的产业切割协议与身份联系有关,应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法令规则。不能忽视的是,产业切割协议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改变民事权利义务联系到达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根据这种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发作胶葛的,相同应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不然,婚姻法及相关法令中未对产业切割协议做出规则的部分,则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
2、离婚协议中产业协议的效能。《婚姻法解说(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则,“离婚协议中关于产业切割的条款或许当事人因离婚就产业切割到达的协议,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因而,事例一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将夫妻共有的房子赠与第三人(两边当事人之子),现两边的婚姻联系现已免除,该产业赠与协议收效,两边当事人应当恪守协议的约好。
3、对离婚协议中的产业赠与协议反悔的处理。离婚协议中的产业赠与协议虽然在方法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实质的差异。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产业处置联系,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则,在契合法定条件时能够行使恣意吊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两边当事人切割共同产业的一种方法,只要在契合婚姻法及相关法令规则的条件下,才能够行使吊销权。
《婚姻法解说(二)》第九条规则,“男女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产业切割问题反悔,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事例二中,原告并无根据证明缔结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能够吊销的景象,且已超越一年的除斥期间。因而,李某想要吊销赠与协议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撑。
二、未登记离婚协议的效能确定
1、不该等同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
依《合同法》第2条,婚姻联系包含触及婚姻的身份联系和产业联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则,而不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这是根据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准则精力来处理婚姻联系胶葛。
2、应归于不收效或效能待定的协议,当条件成果时协议收效,反之不收效。
为离婚而签协议应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令行为,这种民事法令行为只要在契合所附条件时才收效。所附条件便是要离婚,所附期限是两边到婚姻登记机关收取离婚证。两种状况契合时协议才收效。当然,不会像一般当事人在签定合同、协议时对所附条件、期限表达得那样精准,但不论其表述怎么,应表现这一精力。所以当引起离婚诉讼时,所附条件、期限显着没有成果,故不该发生法令效能。
3、该协议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发生的,当事人在主、客观上均存在必定局限性。
民法通则规则:民事法令行为的建立应当具有三个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不违反法令或社会公共利益。还要求不能存在无效的或可改变、吊销的景象。作为协议,首要应是相等主体之间所签,其非必须表现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第三,协议内容应当公正。
这种协议往往是在特定条件、特定环境中构成的:有的是在拐骗、钳制下签定的;有的是为了避免对立,一气之下签定的;有的是为了到达其他不合法意图如躲避债款等而签定的;乃至有的预备假离婚……这样的协议显着不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凡此种种形式变迁,如一气之下签了名,后渐渐消气了,若干年后涉讼,这样的协议还能作为法院审案的根据吗?但在实践中要正确判别协议是否表现了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并非易事,协议当事人是夫妻,比较一般协议的随意性要大,即便不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过后也很难有根据证明协议是违反两边或一方实在意思。所以简略确定两边签字的离婚协议具有法令效能,是不慎重、不严厉的。
从签约当事人来看,表面上是相等主体之间的约好,而实际上并不彻底相等,在每个家庭中夫妻位置彻底相等的不多,很简单呈现显失公正的协议条款。婚姻法规则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应当进行调停。一是为了尽可能保护家庭联合。二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感情用事。立法机关显着也清楚意识到夫妻之间对立胶葛处理的特殊性。
4、从协议签定后未实行引起胶葛的处理来看,也能进一步阐明其效能问题的存在与否。
离婚协议签定后未能实行引申述讼,法院受理的仍然是离婚案子,而不是一般的合同胶葛。不然,一方在申述时仅要求对方实行协议即可,而不用作为繁琐的婚姻案子来对待了。可见,两边签定协议后未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收取离婚证而引发诉讼,阐明两边并未实行所签的协议,对此应视为两边现已反悔。一起也阐明已不能实现协议意图,能够免除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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