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期限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6 09:491、 案子布景简述
1998年9月20日,上海市宝山区某乡民委员会某乡民小组与村外人上海市宝山区杨行镇某村人周XX签定了XX生产队草场租借协议,将原10亩废鱼塘承揽给周XX运营运用,租借期为15年,自1998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榜首年租金为500元/亩,第二年租金为1000元/亩,第三年租金为1500元/亩,第四年后为2000元/亩,后经周XX要求就同一草场签定一份为期30年的合同,以上两份合同皆有乡民小组负责人签字,地点乡民委员会签字盖章。但随着上海市市郊的迅速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当地村地点地的土地租借价已飞涨到几万元/亩/年,当地乡民的心态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以为以这么廉价的价格出租给周XX太吃亏了,纷繁要求乡民委员会出头停止30年的租借合同。面临自己签字盖章过的两份合同,又面临乡民的不平心情,村领导一筹莫解,为保护乡民合法权益和停息乡民对立,经上级领导批准,该乡民委员会负责人托付寿坚荣律师保护其合法权益。
2、案子署理进程描绘
本律师接案后,首要专赴工商局查询存案的租借合同,经承认工商存案的为期限30年的合同而不是期限15年的合同,经细心分析研究后,给出如下诉讼开始计划供村领导参阅:
计划一:案由定为土地运用权租借合同胶葛:以30年的租借期已超越法定最长20年为由,要求承认超越20年后的租借期无效,也即承认两边的合同租借期为20年。
计划二:案由定为农村土地承揽胶葛:以乡民小组违背农业承揽法律规则,私自将生产队草场发包给村外第三人进行承揽运营,显着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土地管理法》第15条和《农村土地承揽法》第48条之规则,应归于无效合同,要求依法应当交还我村集体土地,也即要求判令15年和30年的合同都无效。
在与村领导充沛交流后,决断作出选用计划二作为诉讼计划的决议计划:首要如如果对方以承揽合同签定之日起已超越一年,而且承揽人已实践做了很多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承认该承揽合同无效或许要求停止该承揽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撑的抗辩,我方可提出上述规则已冲突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为由承认无效;其次如在实践上法院仍是采信最高院上述规则,也可要求法院根据实践情况,按照公正准则,对该承揽合同的租借价格或期限等有关内容进行恰当调整,这也能到达否定30年合同的意图;最终如因承揽合同签定之日起已超越一年使得法院判定不能使乡民满足,广阔乡民可根据判定向有关政府部门上访,要求有关政府出头处理胶葛。
诉讼计划承认后,本律师首要在村领导的安排下,举行乡民小组会议,表决是否赞同通过诉讼处理胶葛,通过几个小时笔者的解说后最终超越三分之二的乡民赞同申述,并推举两乡民作为诉讼代表,这契合法律规则的需超越半数以上乡民提申述讼的要求。在我方强壮的攻势下,在申述前承揽人周XX自动要求和我方洽谈处理上述胶葛,最终两边达成了承认租借期为15年的宽和协议,既保护了广阔乡民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村土地租借/承揽商场的安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