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机关有权采取的监管措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21:3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办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则,外汇办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纳下列办法:(一)对运营外汇业务的金融组织进行现场查看;(二)进入涉嫌外汇违法行为发作场所查询取证;
(三)问询有外汇出入或许外汇运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查询外汇违法事情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阐明;(四)查阅、仿制与被查询外汇违法事情直接有关的买卖单证等材料;(五)查阅、仿制被查询外汇违法事情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材料及相关文件,对或许被搬运、藏匿或许毁损的文件和材料,能够予以封存;(六)经国务院外汇办理部门或许省级外汇办理机关负责人同意,查询被查询外汇违法事情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在外;(七)对有依据证明现已或许或许搬运、藏匿违法资金等涉案产业或许藏匿、假造、毁损重要依据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冻住或许查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作外汇办理机关的监督查看,照实阐明有关状况并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不得回绝、阻止和隐秘。
            
            
        (三)问询有外汇出入或许外汇运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查询外汇违法事情直接有关的事项作出阐明;(四)查阅、仿制与被查询外汇违法事情直接有关的买卖单证等材料;(五)查阅、仿制被查询外汇违法事情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财务会计材料及相关文件,对或许被搬运、藏匿或许毁损的文件和材料,能够予以封存;(六)经国务院外汇办理部门或许省级外汇办理机关负责人同意,查询被查询外汇违法事情的当事人和直接有关的单位、个人的账户,但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在外;(七)对有依据证明现已或许或许搬运、藏匿违法资金等涉案产业或许藏匿、假造、毁损重要依据的,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冻住或许查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作外汇办理机关的监督查看,照实阐明有关状况并提供有关文件、材料,不得回绝、阻止和隐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