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有关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相关规定的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5:12一、75号文解读
10月23日,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经过境外特别意图公司融资及返程出资外汇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5】75号)。75号文清晰答应了境内居民(包含法人和自然人)能够特别意图公司的方法建立境外融资渠道,经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本钱运作方法在世界本钱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运用境外融资满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75号文以更具操作性的方法将经过特别意图公司进行的跨境本钱活动归入监管规模。依据这份文件,境内居民建立/操控境外特别意图公司、将其具有的境内企业的财物或股权注入特别意图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返程出资、特别意图公司内部发作严重本钱改变事项等各个环节都有必要进行挂号,然后能够归入监管,所需文件、就事程序比较清晰。并且,“境内居民”的概念在此得到了清楚,有关当事人依然不能经过转换为外籍身份而躲避监管。
其次,“75号文”答应境内居民经过特别意图公司完结境外融资后,依据商业方案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运用方案,调回应在境内组织运用的资金。境内居民从特别意图公司所得赢利、盈利等收入180天内调回境内。经过特别意图公司进行的境外出本钱钱活动处理方针得到了适度放宽,契合我国适度放宽对外出资操控的大趋势。这一点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批阅改为挂号。11号文第二条规则:“境内居民为交换境外公司股权凭据及其他财产权利而出让境内财物和股权的,应取得外汇处理部门的核准。未经核准,境内居民不得以其具有的境内财物或股权为买卖对价取得境外企业股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而75号文规则的境内居民在建立/操控境外特别意图公司、将其具有的境内企业的财物或股权注入特别意图公司、进行境外股权融资、返程出资、特别意图公司内部发作严重本钱改变事项等环节有必要到外汇处理部门处理的是挂号手续。第二个方面是对有关企业资金运用的规则放宽。29号文第八条规则:“除境外上市企业外,特别意图公司不得保存外汇收入,境内居民个人直接取得或经过特别意图公司直接取得的外汇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30日内全额调回境内结汇”;75号文第六条则规则:“境内居民从特别意图公司取得的赢利、盈利及本钱变化外汇收入应于取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赢利或盈利能够进入常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许结汇,本钱变化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能够开立本钱项目专用账户保存,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比29号文第八条显着宽松,也契合《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5】6号)第一条的规则:“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中资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调回资金的时刻延伸至‘征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