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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辩护词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7:57
尽管国际上许多国家比方美国等对枪支的控制都不是十分的严厉,可是,在我国,对枪支的办理是十分严厉的,只要特定的人员才干持有枪支,假如一般公民持有枪支,会构成不合法持有枪支罪。一旦构成该罪,咱们最好延聘律师为自己辩解,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不合法持有枪支罪的辩解词怎样写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介绍了一篇不合法持有枪支罪的辩解词,供咱们参阅。
不合法持有枪支罪辩解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张某的辩解人,宣布以下几点辩解定见,以供采用。
一、 社会损害性是刑法含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
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则: 法令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刑;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是指不契合装备、装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则,私行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办理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许紧缩气体等为动力,使用管状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许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许损失感觉的各种枪支。
根据法令规则,刑法界说上的枪支要具有两个特征1、具有法定的枪支结构,2、具有法定的致人逝世或损失感觉的社会损害性。二者必备,不能分裂。
二、 张某所持有的仿真枪不是刑法含义上的枪支。
张海持有的仿真枪是玩具,不是凶器。
一审判定以为:“该签定书既描绘了枪支的主要特征,也清晰了被判定枪支契合枪支结构,即标明被判定枪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办理法》含义上的枪支,是“真枪”,而不是“仿真枪”。该判定定论没有详细描绘枪支能致人伤亡或损失感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判定定论的正确性。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功能判定作业规则》第三条规则:
关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规范判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枯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能够为足以致人逝世;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能够为足以致人损伤。具有以上两种景象之一的,即可确定为枪支。
枪支判定书是本案仿真枪是否构成刑法界说上枪支的法定根据,也是该判定书的定论为:经判定,其间13支枪具有以气体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非军用枪支结构。可是,没有确定具有“足以致人逝世或损失感觉的社会损害性”。
据此,能够证明,张海的仿真枪不存在刑法界说上的社会损害
性,因而不适用刑法处分。
一审判定称,该判定定论没有详细描绘枪支能致人逝世或许丧
失感觉的特征,但因该特征是构成枪支的当然要件,不影响判定定论的正确性。判定书分裂枪支办理法46条,只谈结构,不谈社会损害性。
辩解人以为,本案应该弄清楚的问题,不是剖析判定书是否正确,
而是要根据这份判定书中张某的“枪”没有致人逝世或损失感觉的社会损害性的无罪确定,宣告被告无罪。判定书不该想当然的以所谓当然要件,无须根据。凭推理就草率科罪处刑。
三、 执法者不该支解法令故入人罪
一审判定把司法解说中“其他非军用枪支”不受枪支办理法第46条之界定仿真枪即非军用枪支违反了最高法院司法解说第八条规则、“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持有”,是指不契合装备、装备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则,私行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司法解说是在法令范围内履行法令的解说,并不是否定、分裂枪支办理法第46条的解说。
辩解人以为:一审判定逃避了枪支办理法第46条规则,真枪就必须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许损失感觉的社会损害性。没有法定的社会损害性,就不能科罪。
一审判定违反了刑法第三条 ,法令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刑;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刑。
定论:一审判定有两个过错
1、 把司法解说中的“其他非军用枪支”等同于“其他非军用枪支结构”。
2、 把枪支结构和足以致人伤亡或损失感觉,两个要件分裂、支解枪支办理法46条,故入人罪。
四、 审判长、审判员,一审判定书,令人惊奇,庄重的法令规则能够逃避、支解,竟然能够草率判定,变无罪为有罪,致使一无辜青年,竟长时间关押,法院本是保护社会公正、正义的最终一道防地。莫非公检法之间的相互配合的责任,竟大于保护法令庄严和社会公正正义的神圣职责吗?
本辩解人主张上级法院根据本案没有违法事实适用法令过错的客观事实,宣告被告无罪。
辩解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便是小编带来的不合法持有枪支罪的辩解词,因为每个人的违法情节是不同的,咱们不能混为一谈,因而,以上的辩解词仅供咱们作为参阅。要是您有这方面的疑问,咱们也欢迎您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咱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供给法令上的协助,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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