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哪些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2 11: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告诉,对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进行清晰。
告诉称,居民企业在境外出资建立不具有独立交税位置的分支机构,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总额扣除与获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开销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各项收入、开销按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法令的有关规则承认。
告诉还称,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产业等收入,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施行法令等规则核算的与获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开销后的余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应按被出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日期承认收入完成;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产业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好敷衍买卖对价款的日期承认收入完成。
告诉指出,居民企业在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则用境外所得直接担负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获得的境外出资收益实践直接担负的税额,是指依据直接或许直接持股方法算计持股20%以上(含20%)的规则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盈利等权益性出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核算的归于由上一层企业担负的税额。
告诉着重,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缔结税收协议(或组织)的国家(区域)获得的所得,依照该国(区域)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依照税收协议规则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的应交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践交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处理税收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