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可转让大额定期存款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12:54

由商业银行发行的,能够在商场上转让的存款证明。
可转让存款单
银行发行的证明存入金钱的凭据。为存款单的一种,但与银行一般签发的定期存单不同,特色在于可转让性,一般为无记名式,在到期前可随时在二级商场上出售。存款单有必定的最低额,例如美国的美元可转让存款单为10万美元,伦敦的英镑可转让存款单为5万英磅,金额的最小单位为千,故又称大额存单。自1961年首先在美国发行,因其既有活期存款的流动性,又有定期存款的盈利性,故颇能招引短期投资者。存单利率由发行银行别离报出,依据商场利率和各银行头寸的松紧而有所不同。伦敦各银行于1967年开端发行美元和英镑可转让存款单。东京于1979年开端发行日元可转让存款单。可转让存款单已成为大银行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法。我国各银行从1986年开端亦连续发行该类存款单以吸收企业搁置资金。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