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应承担违约赔偿之责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02:08
案子回放
2006年5月的一天,家住听讼网市鼎城区的乡民杨某抱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在广东省新会县购票后,乘坐某汽车公司车牌号为湘J309XX号大客车回来老家。当晚9时许,车行至湖南省彬州市境内时,司机应杨某上厕所的要求泊车,杨某在横过公路上完厕所再回来的过程中,被另一辆车撞致重伤。湘J309XX大客车司乘人员当即报警,并拨打120,一起租车追逐闯祸车辆,但未能追获,后杨某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彬州交警部分处理,承运方已付出杨某抢救费、尸检费等合计5000余元。闯祸车辆一向未能抄获。之后,杨爱要索赔未果,以承运人违背公路旅客运送合同为由,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补偿其逝世补偿费、丧葬费、日子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109000余元。
不合定见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对承运人应否担责,呈现了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承运人应承当违约补偿之责。理由是杨某乘坐承运人从事旅客长途运送的营运客车并付出了票款,两边即建立起公路旅客运送合同联系。依客运合同,承运人将旅客安全运送到意图地的职责在时刻和空间上的间断点,按“门到门”的规矩,承运人的该项职责应从旅客上车到抵达意图地,凡在此空间和时刻规模内的旅客,归于运送合同的实行期间,在此期间,承运人的首要职责便是将旅客安全送到达意图地,确保旅客在运送过程中免遭各种危害。也便是说,作为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旅客伤亡应依无过错归责准则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免责事由有三项:旅客本身健康原因,成心、重大过失构成。后两项须由承运方举证证明。本案中,旅客杨某死于运送途中,并且不是本身健康原因构成的,也不是成心自杀构成的,这是不争的现实。承运人应否担责,关键是检查其是否有依据证明旅客对该逝世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在运送法律体系中,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彻底不留意或许缺少技能或留意到达惊人程度,行为人明知或许构成丢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按旅客要求泊车虽无不妥,但有职责将车停放在安全地址并尽或许照料旅客上厕所之便利。但其驾驶员却将车停放在厕所的路途一侧,致杨某在黑夜视野欠好,国道上车多速快,车灯激烈扎眼的风险局势横路上厕所途中惨遭事端。承运人未实在实行安全运送之责。对这一结果,承运人而无相应依据的情况下,仅以杨某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而推定对事端的发作具有重大过失,承运人的观念是不该予支撑的,虽然事端发作后,承运方尽了救助及避免丢失扩展之职责,但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第二种定见以为,承运人不该担责。理由之一,对杨某的逝世,承运人是否担责,应以其是否违背了约好或许法定的合同职责作为区别的边界。客运合同标的是旅客运送行为,被告实行合同的方法是经过对客车依其用处、意图加以运用而进行场所移动的运送行为,不能要求其司乘人员对沿途厕所的散布有清晰的认知,也不能要求其可以避免与其运送行为没有联的交通事端的发作。被告的司乘人员应杨一再要求后泊车,并不违章。客车间断运转,杨下车上厕所后,合同的实行处于间断状况,杨某的人身也不在承运部分所能操控、受领的规模中,杨某所遭受的危害与其运送行为没有现实及法律上的相关。且杨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能避开过往通行车辆致使被撞伤致死。对运送合同相对方而言,可确定具有重大过失。危害补偿职责应由其与闯祸车辆依法承当,承运人不该担责。
理由之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运送合同的实行期间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品从起点运送到约好的结尾,除两边因特殊情况半途间断合同约好外,均属合同实行状况。杨某征得司乘人员赞同下车上厕所,两边的合同依法在实行,并未间断。但杨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预见在夜间横路或许遭受的风险,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予以慎重留意,挑选恰当的通行方法和机遇,避开过往通行车辆。相对于作为承运方来说,事端的发作,是由其本身重大过失所构成。事端发作后,承运人实行了法律规定的救助及避免丢失扩展的职责,杨某与承运方之间不能构成违约危害补偿法律联系,故承运人不承当职责。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即承运方对杨某的逝世应承当补偿职责。
2006年5月的一天,家住听讼网市鼎城区的乡民杨某抱着不满周岁的女儿,在广东省新会县购票后,乘坐某汽车公司车牌号为湘J309XX号大客车回来老家。当晚9时许,车行至湖南省彬州市境内时,司机应杨某上厕所的要求泊车,杨某在横过公路上完厕所再回来的过程中,被另一辆车撞致重伤。湘J309XX大客车司乘人员当即报警,并拨打120,一起租车追逐闯祸车辆,但未能追获,后杨某经抢救无效逝世。经彬州交警部分处理,承运方已付出杨某抢救费、尸检费等合计5000余元。闯祸车辆一向未能抄获。之后,杨爱要索赔未果,以承运人违背公路旅客运送合同为由,向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补偿其逝世补偿费、丧葬费、日子补助费、误工费等合计109000余元。
不合定见 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对承运人应否担责,呈现了不合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承运人应承当违约补偿之责。理由是杨某乘坐承运人从事旅客长途运送的营运客车并付出了票款,两边即建立起公路旅客运送合同联系。依客运合同,承运人将旅客安全运送到意图地的职责在时刻和空间上的间断点,按“门到门”的规矩,承运人的该项职责应从旅客上车到抵达意图地,凡在此空间和时刻规模内的旅客,归于运送合同的实行期间,在此期间,承运人的首要职责便是将旅客安全送到达意图地,确保旅客在运送过程中免遭各种危害。也便是说,作为承运人,在运送过程中旅客伤亡应依无过错归责准则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有权提出免责抗辩。依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免责事由有三项:旅客本身健康原因,成心、重大过失构成。后两项须由承运方举证证明。本案中,旅客杨某死于运送途中,并且不是本身健康原因构成的,也不是成心自杀构成的,这是不争的现实。承运人应否担责,关键是检查其是否有依据证明旅客对该逝世结果具有重大过失。在运送法律体系中,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彻底不留意或许缺少技能或留意到达惊人程度,行为人明知或许构成丢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按旅客要求泊车虽无不妥,但有职责将车停放在安全地址并尽或许照料旅客上厕所之便利。但其驾驶员却将车停放在厕所的路途一侧,致杨某在黑夜视野欠好,国道上车多速快,车灯激烈扎眼的风险局势横路上厕所途中惨遭事端。承运人未实在实行安全运送之责。对这一结果,承运人而无相应依据的情况下,仅以杨某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而推定对事端的发作具有重大过失,承运人的观念是不该予支撑的,虽然事端发作后,承运方尽了救助及避免丢失扩展之职责,但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第二种定见以为,承运人不该担责。理由之一,对杨某的逝世,承运人是否担责,应以其是否违背了约好或许法定的合同职责作为区别的边界。客运合同标的是旅客运送行为,被告实行合同的方法是经过对客车依其用处、意图加以运用而进行场所移动的运送行为,不能要求其司乘人员对沿途厕所的散布有清晰的认知,也不能要求其可以避免与其运送行为没有联的交通事端的发作。被告的司乘人员应杨一再要求后泊车,并不违章。客车间断运转,杨下车上厕所后,合同的实行处于间断状况,杨某的人身也不在承运部分所能操控、受领的规模中,杨某所遭受的危害与其运送行为没有现实及法律上的相关。且杨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能避开过往通行车辆致使被撞伤致死。对运送合同相对方而言,可确定具有重大过失。危害补偿职责应由其与闯祸车辆依法承当,承运人不该担责。
理由之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运送合同的实行期间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品从起点运送到约好的结尾,除两边因特殊情况半途间断合同约好外,均属合同实行状况。杨某征得司乘人员赞同下车上厕所,两边的合同依法在实行,并未间断。但杨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为预见在夜间横路或许遭受的风险,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予以慎重留意,挑选恰当的通行方法和机遇,避开过往通行车辆。相对于作为承运方来说,事端的发作,是由其本身重大过失所构成。事端发作后,承运人实行了法律规定的救助及避免丢失扩展的职责,杨某与承运方之间不能构成违约危害补偿法律联系,故承运人不承当职责。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即承运方对杨某的逝世应承当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