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09:55借介绍婚姻而讨取资产,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两边做婚姻介绍人的时机,向其间一方或两边讨取资产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讨取资产,是指行为人借为别人介绍收养的时机向收养一方讨取资产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诈骗和违反妇女毅力的景象。被拐卖妇女除个别状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诈骗和违反其毅力的;而介绍婚姻讨取资产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反其毅力,不具有诈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两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有必要是出于自愿、收养联系建立,介绍人仅仅起穿针引线效果。
2、收取资产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资产具有生意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资产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资产具有酬报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生意的目标,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联系自愿建立的基础上讨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片面意图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片面上是以出卖为意图;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讨取资产是以获取资产作为恰当的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