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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是如何认定委托加工业务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3:23

问:税务法规是怎么确认托付加工事务的,对事务方式是否有清晰的要求?关于托付方供给质料的份额是否有底限规范?假如首要资料由受托方出,受托方是否能够别离开具加工费发票和资料出售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则,法令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品,即托付方供给质料及首要资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的要求,制作货品并收取加工费的事务。
依据上述规则,“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品所发作的劳务,即托付方供给质料及首要资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要求制作货品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如受托方供给首要原资料,该项买卖不符合托付加工,其实质为出产产品进程,没有发作加工劳务,归于出售货品行为,因而,不能别离开具加工和出售资料发票。
提示:《增值税暂行法令实施细则释义》规则,法令所规则的“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品所发作的劳务,即托付方供给质料及首要资料,受托方依照托付方要求制作货品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在确认受托加工货品是否按劳务交税时,应留意关于由受托方供给原资料及首要资料出产的产品,或许受托方将质料及首要资料卖给托付方,然后再由受托方加工货品,交给托付方构成的受托加工事务,不管交税人在财政上是否作出售处理,不能视为“受托加工货品”,应按出售货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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