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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伤维权过程中为什么要小心翼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9 13:58
网友发问:
工伤维权为何小心谨慎
律师回答:
一、工伤员工的维权行为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树立工伤保险制度,一是保证工伤员工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二是为了涣散用人单位的用工危险。但在单位没有参与工伤保险时,根据规则,由用人单位来承当员工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在此,工伤维权不可避免的触犯了用人单位的利益。
二、严峻的工作局势。
找工作不容易,绝大部分员工不想丢掉自己的饭碗,而向用人单位要求自己的权益,一旦洽谈不成,员工将处于十分为难的地步。即使洽谈成功,也将影响自己今后在单位的开展。
三、对维权胜败心存疑虑。
其一、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员工在入职时,签定内容为“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因为绝大多数农民工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并不知晓该工伤免责条款属无效条款。其二、要求工伤待遇,需求首要请求工伤确定,然而这需求劳作联系证明,用人单位为了减小用工本钱,试图逃避责任,总是尽可能的使员工手中少留劳作联系证明,致使不少员工,尤其是农民工发作工伤时髦不知道自己单位的称号。其三、用人单位在经济上、与劳作、法院等机关情面联系上的强势,“地方保护主义”成为员工对将来的公平判定发作置疑的主要因素。
四、工伤补偿程序过于杂乱。
工伤补偿程序杂乱,一般员工肯定没有满足的精力、时刻经过绵长的法定程序来处理。首要,尽管工伤保险条例规则工伤确定可由用人单位或工伤员工一方提出,但工伤员工要提出工伤确定,只能是在用人单位清晰回绝工伤确定,不然,只能比及工伤发作1个月后,才干提出。其次,难以搜集提出工伤确定所需资料,因为用人单位一般不与员工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仅劳作联系的证明资料,就难以搜集。搜集结束,一般也需求经过劳作争议裁定,进行裁定以承认现实劳作联系;再次,劳作社会保证部分受理并做出工伤确定后,用人单位不服工伤确定,还会要求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整个程序走完耗时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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