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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中的审查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9 23:32
【提存公证】公证程序规矩中的检查问题
第二十二条 公证人员应当经过问询证人、调取书证、依据、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判定等方法,仔细搜集依据。
当事人应当照实陈说与公证事项有关的现实,并供给相应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证处应要点检查: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历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和相应的权力;
(三)需公证的行为、现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实在、合法;
(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精确,签名、印鉴是否完全;
(五)当事人供给的证明资料是否实在、充沛。
相关法规:
第二十四条 公证人员问询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奉告其权力、责任、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造说话笔录。
笔录应阐明,说话日期、地址、问询人、记载人、被问询人的名字、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称号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说话内容等。
笔录应交被问询人核对并签名;的确不能签名者,可由自己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正处须由被问询人盖章或按手印。
相关法规:
第二十五条 公证处以为当事人供给的依据资料不齐备或有疑义的,应告诉当事人作必要的弥补或向有关单位、个人查询讨取有关证明资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查询。
第二十六条 公证人员外出查询,除调取书证外,应由两名公证人员一起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查询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录的档案或其他书面依据资料,应交供给资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活跃予以帮忙。
第二十八条 公证处能够托付外地公证处查询。托付查询,有必要提出清晰的要求。受托付的公证处依据办证需求,能够自动弥补查询内容。
受托付的公证处收到托付查询函后,应在一个月内完结查询。因故不能完结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托付查询的公证处。
第二十九条 遇到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延聘或托付专业部分、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判定、翻译。判定结论或翻译资料应有判定人、翻译人签名。
第三十条 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依据资料,公证人员应作成仿制件或复印件入卷,仿制人应注明仿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仿制日期并签名。
第三十一条 公证处能够应当事人的恳求,协助当事人起草、修正法律文书。
当事人请求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辅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回绝修正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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