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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当事人不需要缴纳保证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8 05:27
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矩,监督寓居,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侦办、申述作业的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脱离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办法。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监督寓居不需求交纳确保金的相关内容,一同来看看吧!
监督寓居当事人不需求交纳确保金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契合拘捕条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督寓居:
(一)患有严峻疾病、日子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许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日子不能自理的人的仅有扶养人;
(四)由于案子的特殊情况或许处理案子的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更为适合的;
(五)拘押期限届满,案子没有办结,需求采纳监督寓居办法的。
对契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确保人,也不交纳确保金的,能够监督寓居。
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七十七条 被监督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矩:
(一)未经履行机关赞同不得脱离履行监督寓居的场所;
(二)未经履行机关赞同不得会晤别人或许通讯;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驭证件交履行机关保存。
被监督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矩,情节严峻的,能够予以拘捕;需求予以拘捕的,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和审理。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应当及时告诉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六部委《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作业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若干问题的规矩)
第二十三条 被采纳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住处,应当经履行机关赞同。如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的,履行机关在赞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住处前,应当征得决议机关赞同。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寓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晤其延聘的律师不需求通过赞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能够决议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督寓居不致发作社会风险的;
(三)应当拘捕但患有严峻疾病的,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议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应当向其自己宣告,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议书或许监督寓居决议书上签名。
第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案子申述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关于契合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从头处理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手续。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的期限从头核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纳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办法。
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议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应当在宣告后立行将取保候审决议书、取保候审履行告诉书或许监督寓居决议书、监督寓居履行告诉书,送达担任履行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
第六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有本规矩第三十七条规矩景象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够监督寓居。
第六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纳监督寓居,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担任人审阅,检察长决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监督寓居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监督寓居决议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许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恪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矩,奉告其违背规矩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督寓居履行告诉书送达公安机关履行,并奉告公安机关在履行期间拟赞同犯罪嫌疑人脱离住处、居所或许会晤其别人员的,赞同前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赞同。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履行监督寓居期间向人民检察院咨询是否赞同赞同犯罪嫌疑人脱离住处、居所或许会晤其别人员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决议是否赞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矩的犯罪嫌疑人,情节严峻的,予以拘捕;情节较轻的,能够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下列违背监督寓居规矩的行为,归于情节严峻,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拘捕:
(一)成心施行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妄图自杀、逃跑,躲避侦办、检查申述的;
(三)施行消灭、伪造证据或许串供、搅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办、检查申述作业正常进行的;
(四)未经赞同,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赞同,私行脱离住处或许指定的居所的;
(五)未经赞同,私行会晤别人,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未经赞同,私行会晤别人的;
(六)经传讯不到案,形成严峻后果,或许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议对犯罪嫌疑人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决议对犯罪嫌疑人监督寓居,案子移交人民检察院检查申述后,关于需求持续监督寓居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处理监督寓居手续。监督寓居的期限应当从头核算并奉告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一条 在监督寓居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检查申述。
第七十二条 监督寓居期限届满或许发现不应当追查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寓居。
第七十三条 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寓居,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担任人审阅,检察长决议。
第七十四条 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寓居的决议应当告诉履行机关,并将免除或许吊销监督寓居的决议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犯罪嫌疑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以为监督寓居超越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免除监督寓居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检查决议。经检查以为超越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赞同后,免除监督寓居;经检查未超越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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