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三个法定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2 01:30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三个法定条件:
一、过对折(股东人数)赞同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对折(不包括对折)赞同;
二、告诉其他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
其他股东对折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即不赞同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赞同转让,扫除其他状况存在。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过对折(股东人数)赞同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对折(不包括对折)赞同;
二、告诉其他股东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告诉其他股东寻求赞同,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告诉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赞同转让。
其他股东对折以上不赞同转让的,不赞同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赞同转让,即不赞同转让就必须购买,如不购买则视为赞同转让,扫除其他状况存在。
三、优先购买权行使
经股东赞同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洽谈确认各自的购买份额;洽谈不成的,依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