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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20: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则,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产业保全有两种,一种是诉前产业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产业保全。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我们带来诉讼中的产业保全,期望对我们有所帮忙。
诉讼中的产业保全
诉讼中的产业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子往后,收效的法令文书实行曾经,或许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行将作出或现已作出的法令文书不能实行或难以实行时,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按照职权对案子所触及的产业或争议的标的物采纳查封、扣押、冻住等强制性办法。无疑,这一办法一旦采纳,直接联系到产业所有人的利益。保全的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正确标准,联系到法令的公正和严厉,表现了人民法院法令的水平缓形象。《民诉法》实施近十年来,法院在审理民事、经济案子中,依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按照职权,采纳了很多的产业保全办法,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了案子在实行阶段的顺畅实行。往后,这一法院特有的强制办法,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准则中,将持续长时间地发挥它的效果。
这儿暂不说法令规则和司法解说的缺乏,也不讲地方维护的影响和搅扰,单就法院本身在采纳这一强制办法存在不标准方面作些剖析。这些不标准首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请求人有求必应,检查时把关不严。民事诉讼中适用产业保全的办法,应具有必定的条件,如诉讼争议的产业有毁损、丢掉的风险,或许有依据证明被请求人有或许采纳藏匿、搬运、出卖其产业使判定不能实行或难以实行的状况,法院才干够作出保全裁决。而审判实践中,法院常常忽视检查保全的必要条件,仅凭请求人的一纸请求,未搞清被请求人产业、被保全产业状况等状况,草率进行保全,往往形成法院作业量的添加和处理的难度。如有的被请求人帐号上无余额,单位里无产业,保全人员来回奔走“空保全”或作出了裁决无产业可保全;有的保全的产业如房产已有合法手续典当给了请求人,再进行查封;有的查封了当事人在乡村的住宅,处理时不宜变现、转让;有的保全了主管部分或开办单位的产业,而实践产业所有人并不必定要直接承当职责;有的查封大面积的水产养殖场,无法清点核实和处理;还有的为小额标的保全冻住大、中型企业的帐号,意图首要是为了给被请求人“丑陋”等等。
(二)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保全,未告诉有关部分帮忙实行。目前我国的产权准则,某些产业的合法持有是凭产权挂号部分颁布的产权证照。法院对这些产业采纳保全办法时,还应当告诉产权挂号部分不予处理该项产业的搬运手续。如房产到房管所,车辆到车管所,船只到船管所。但有些保全人员往往忽视这一作业,形成作业上的被迫和请求人的不满。法院审理的案子中被保全的房产被被请求人转让的状况时有发作。如,某法庭审理一件经济纠纷案时,保全某企业五辆轿车。因未到车管所处理帮忙告诉手续,成果被外地一法院到车管所查封,形成两家法院、三方当事人争论多年。
(三)未将保全文书和保全状况告之被请求人。由于产业保满是对被请求人产业权利的一种约束,往往会形成被请求人的不满和阻遏。有的保全人员为削减费事,没有直接或过后立行将保全裁决书、保全产业清单及查封帐户款额等文书资料及保全产业称号数额等状况,送达或告之被请求人,违反了《民诉法》“应当当即告诉”的规则;有的到外地冻住被请求人的帐户,由于银行作业人员推诿不愿签收帮忙实行告诉书,保全人员在解说、劝说无效的状况下,将资料留下,也不作留置送达处理,不知道是否冻住了该帐户,有的甚至不将此保全资料装订入卷,形成实行时被实行人不满。
(四)对保全的产业未进行清点核实和指定保管。在审判实践中,被保全产业在实行时与实践不符的状况也常会发作。由于保全人员在采纳保全办法时未仔细清点核实记录在案,未经当事人、在场人和保全人员的签名及未指定当事人或有关单位、个人妥善保管,所以一旦丢掉、损坏、缺少,很难追查谁的职责,相反还有或许被被请求人“倒打一耙”。曾发作过被法院查封厂房内的设备被盗的事情,因未清点厂房内保全产业的明细,查封后也未指定专人保管,实行时当事人两边把锋芒指向法院,使局势处于被迫。
(五)超标的额保全。超标的额保全首要有二种状况,一种是盲目保全,不查被请求人的悉数产业有哪些、价值多少,也不查这些产业是否已典当,通通加以保全。有的企业停产,就在加锁的厂门或车间大门上贴上封条,详细价值比及实行时“多还少补”。另一种是有意识地超标的额保全,首要是一些被请求人的主管部分或金融机构,为维护本地区、本部分的利益,虚增债务数额,经过本地法院保全被请求人的产业,对立外地债务人和外地法院。
(六)对保全提出的贰言未及时予以答复。产业保全作为一项强制性办法,一经作出,即发作法令效能,当事人对产业保全裁决不服的,能够请求复议一次。别的,案外人也能够提出产业保全的贰言。对当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产业保全复议及贰言,案子承办人未仔细进行检查、及时作出处理,或许作出的处理不妥。如有些案子在审理时当事人就提出书面复议书,或案外人提出了贰言书,但到实行阶段实行该产业时仍未答复。
(七)保全裁决不依法免除。对“需求免除保全办法”的状况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则,但从解说的文义上能够作出四点了解:一是产业保全裁决的效能,能够贯穿到立案、审理、实行的整个诉讼阶段;二是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上都或许有需求免除保全办法的景象;三是一旦需求免除的景象呈现,人民法院就应及时免除保全办法;四是作出免除保全办法的方式是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各个环节的案子承办人没有及时作出裁决免除保全的状况常常发作。有些撤诉、调停的案子,法院不作出免除保全的裁决,往往是原裁决“主动失效”,损害了法令的严厉性。有些移交的案子,两法院间往往对保全办法也未能很好联接。一些判定的案子进入实行程序后,被实行人自觉实行或强制实行结案后,要是被实行人不提出要求,法院也很少对原保全产业予以裁决免除,有些被实行人即能够用此保全裁决来对立其它债务人。
(八)重复保全的现象时有发作。对同一被请求人或同一产业,本地法院与外地法院之间、本院各审判事务庭之间、本院各审判人员之间,经常发作重复保全。尤其是当被请求人一旦有逃债出走、企业停产等状况发作,债务人纷繁申述后,为抢夺被请求人已不能彻底清偿债务的产业而请求保全。应当说,保全被请求人已典当或已被保全产业的剩余部分,也是答应的,但必须在保全手续上写明,不能盲目对同一产业重复加以保全。重复保全的状况一经发作,债务人之间的产业抢夺即转为法院与法院、法院各部分之间在法令上的紊乱,形成人情案、联系案。往往需求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的和谐才干得以妥善处理,也常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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