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吉林省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09:23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照下列规范付出土地补偿费:
(一)乡镇及其市郊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则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牧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牧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饲养水域,为该地附近旱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附近旱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二至四倍。
第二十六条 征收犁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培养期产量核算;能如期收成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能够移植的,付出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许作价收买。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规范,由两边约好;约好不成的,由两边认可的或许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价资质的评价组织经过评价承认。
土地征收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宣布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备,不予补偿;没有如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许使用者形成丢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收城市市郊菜地的,交纳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不交纳犁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首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造。
新菜地开发建造基金的收取规范,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核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能够参照征收土地相应规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