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远来诉林贻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13:55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2)广海法终字第36号原告:林远来,男,1956年1月25日出世,汉族,船员,住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林厝87号。托付代理人:林我明,男,1967年11月16日出世,汉族,船员,住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天山村邓前10号。被告:林贻文,男,1970年7月3日出世,汉族,系原“运泰29”轮船只一切人,住福建省平潭县北厝镇吉钓村林厝57-1号。原告林远来因与被告林贻文船员劳务合同胶葛,于200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海事债务确权诉讼,本院于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宇锋独任审理,于6月6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远来托付代理人林我明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林贻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林远来诉称:从2000年6月10日起,原告受聘在被告所属的“运泰29”轮担任船长,约好薪酬每月6,000元。原告在该轮一向作业至2002年2月10日,被告却欠付原告2001年6月至2002年2月的薪酬48,000元。为保护合法权益,原告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付出原告薪酬48,000元和债务挂号恳求费500元,并承当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林远来在举证期限内供给了以下依据:1、2000年6月10日与被告签定,原告以每月薪酬6,000元受聘于“运泰29”轮担任二年船长的《劳作合同书》复印件;2、证明合同期间原告是“运泰29”轮船长的《出海船只户口簿》复印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港务监督出具的, 2000年6月至2002年2月林远来等八名船员在“运泰29”轮任职状况的证明;4、2002年2月10日被告出具的,欠原告2001年6月至2002 年2月船员薪酬48,000元的欠条复印件;5、本院(2002)广海法登字第27号民事裁决书。被告林贻文没有辩论,也没有供给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本审判员对原告供给的上述依据进行了审阅,尽管部分依据是复印件,但均与原件相符,依据形式上契合法令规则;各依据内容上均与本案现实密切相关,并能彼此印证;没有发现原告以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或许违背法令禁止性规则的办法获得依据的景象,因而,本审判员对上述依据的证明力予以确定。依据上述依据,查明:200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劳作合同书》,约好:被告聘任原告到“运泰29”轮担任船长,聘任期二年,从2000年6月10日至2002年6月10日,薪酬为每月6,000元,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收效。合同中尽管没有清晰约好付出薪酬的时刻,可是约好了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劳作法规则有收支的,按现行劳作法实行。合同签定后,原告在“运泰29”轮上任,从2000年6月至2002年2月,一向担任船长职务。在此期间,被告欠付原告从2001年6月至2002年2月合计八个月薪酬48,000元。另查明:“运泰29”轮属被告林贻文一切,因另案胶葛于2001年11月6日被本院依法扣押。2002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02)广海法初字第1-10号民事裁决,依法裁决拍卖该轮,并于2月25日发布拍卖公告。原告于3月29日以被告拖欠其薪酬为由向本院恳求挂号债务,本院于4月11日作出(2002)广海法登字第27号民事裁决,依法裁决允许原告的债务挂号恳求。债务挂号恳求费500元,原告业已交纳。“运泰 29”轮已于4月2日被本院揭露拍卖,并于4月9日移交给买受人。本审判员以为:本案诉讼是原告就同一海事恳求在本院处理了债务挂号后提起的,属海事债务确权诉讼,审理程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榜首百一十六条的规则,本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定具有法令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本案是一宗船员劳务合同胶葛。原、被告签定的《劳作合同书》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合法有用,两边均应依约实行。原告已按约好受聘到被告所属的“运泰29”轮从事船长作业,被告应依法实行合同责任,付出相应的劳作报酬。薪酬依法应按月付出,不得无故拖欠。据此,原告恳求被告付出拖欠的 48,000元薪酬,有现实和法令依据,应予支撑。原告向船只一切人提出的这一海事恳求,是依据劳作合同所发生的船员薪酬的给付恳求,原告行使之没有超越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榜首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则,该海事恳求具有船只优先权,对发生该恳求的“运泰29” 轮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