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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6 07:40
    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权力人恳求补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许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力人;权力人的危害未得到满足补偿的,歹意占有人还应当补偿丢失。
    ●条文宗旨
    本条是关于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毁损、灭失时无权占有人职责的规则。
    ●立法布景
    当占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毁损、灭失时,假如占有人和占有返还恳求权人之间,有寄予、租借等联系或许有其他合理的法令联系时(即有权占有的景象),占有人就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所负的职责等,均各依其根底法令联系去处理;但假如不具备寄予、租借等此种合理法令联系或许外形上虽有此类联系但实为无效或许被吊销时,则占有人同占有返还恳求权人世的职责职责怎么确认,难免发作问题。尽管关于这一景象,能够适用有关侵权行为或许不当得利的规则,但只是有此不足以充沛处理问题。所以本条规则此种景象下,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获得的保险金、补偿金或许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力人;权力人的危害未得到满足补偿的,歹意占有人还应当补偿丢失。
    ●条文解读
    为了更精确地了解本条的意义,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阐明:
    1.毁损、灭失的意义。毁损的意义易于了解,它使得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的运用价值或许交换价值下降;而所谓灭失,指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许动产关于占有人来说.不复存在,这包含物的实体消除和丢失下落,或许被第三人好心获得而不能返还。例如甲的自行车被乙借用到期不还,乙在自行车链条掉脱的景象下仍固执骑行导致自行车链条开裂,即为毁损行为;如乙疏忽大意将自行车停放河滩处未有任何固定办法,河滩涨水将自行车冲向下流无法找回,或许乙疏忽大意疏于保管致使自行车被盗无法找寻等,都称之灭失。
    2.好心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职责。尽管好心占有人于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力,被推定为其合法享有,其对被占有物的运用,被规则为占有人的权力,但该物毕竟在法令上不属于占有人一切,假如形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占有人还应当对物的真实权力人承当补偿职责。但法令还应当考虑减轻好心占有人的职责,以遵循法令对好心占有人的维护。因而,在确认好心占有人的职责时,应当按照不当得利的返还准则,即只需好心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力人承当补偿职责;假如未受有利益,则不用补偿。所谓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受有利益,指占有人所受活跃利益,如当物的毁损灭失由第三人形成时,占有人获得的补偿金或许代替物;而消沉利益,指占有人因物的毁损灭失而削减开销的费用,则不在此列。例如,甲误将乙家的羊羔以为己有,而村人丙打猎误射羊羔,过后丙补偿甲500元钱或许一只牛犊,乙能够依据本条向甲要求返还丙所赔付的500元钱或许牛犊;但假如丙未对甲进行补偿,乙不能以羊羔已亡,甲节省了每日养殖费用为由,要求甲返还所省费用。
    需求阐明的是,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此补偿职责有“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为限的规则。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91条规则,占有物因应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许毁损时,好心占有人在因灭失或毁损而现受利益极限内,负补偿职责。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53条规则,好心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占有物灭失或毁损者,关于回复恳求人,仅以因灭失或毁损所受之利益为限,负补偿职责。但本法以为,好心占有人的职责已然能够限制在以其所受利益为限,则形成毁损、灭失的原因可不用诘问,不管是否能够归责于占有人,只需其对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受有利益,则都应在所受利益规模内对权力人承当职责。
    3.歹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职责。所谓歹意占有,指明知或许因重大过失不知自己为无权占有而依然进行的占有。是否为歹意占有,依占有人获得占有时的具体情况而进行判别。获得时为好心,然后得知自己为无权占有的,自其知道之时起,变为歹意占有人。歹意占有人明知自己无权而依然占有别人之物,其占有不只缺少法令上的合理依据,道德上也乏善可陈,因而各国立法均对歹意占有人苛以较重的职责。
    歹意占有人一般系由侵权行为获得占有,因而在决议歹意占有人职责时,应参阅侵权危害补偿的准则,丢失多少赔多少,除掉占有物的价值外,还包含物的权力人所失的利益。此外,占有物的价值,以物的实践价值为准,歹意占有人取的占有时的价值与物的权力人恳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以较高价值的为准。值得阐明的是,有些国家的立法例将歹意占有人的补偿职责限制在可归责于其的事由为限。如《德国民法典》第987条、《日本民法典》第19l条均规则,占有物因应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灭失或许毁损时,歹意占有人对回复人负补偿悉数危害的职责。但本法未采纳此种态度,而是对歹意占有人苛以更严峻的职责,即不管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可归责于歹意占有人本身,关于物的权力人,歹意占有人都应担负补偿悉数丢失的职责。
    最终一点需求阐明的是,权力人(回复恳求权人)因被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受的危害,因权力品种的不同而有不同。当权力人为一切权人时,补偿规模应为物的价额;当权力人为运送人、质权人或许租借人时,关于占有物仅有限制的利益,其补偿应以其限制的利益为限。例如因占有物的灭失而不能回复所生之危害,质权人只能恳求补偿质权的价额,运送人只能恳求补偿与其运费适当的金额,其剩余之额,应为一切权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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