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空挂户”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3:34

【案情】
钱某原系城镇居民,2003年5月6日,其与付某签定房子生意合同,购买付某在乡村的一处房子。合同约好购买价为5万元,付某担任将房产证、土地证过户。合同签定后,钱某足额交纳了房款,并将其户口迁至付某地点村,但未实践寓居。2012年,钱某诉至法院要求付某处理过户手续。付某辩称,钱某归于“空挂户”,不享有该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故两边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无效,不能处理过户。
【分析】
宅基地使用权是乡村团体经济组织人员享有的权力,与享有者特定身份相联络,非团体经济组织人员无权获得或变相获得。本案中,两边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中的生意标的物不仅是房子,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
因为乡村宅基地具有极强的福利和保证性质,且是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获得的,因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限于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然将会打乱现行的团体土地管理次序和乡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宅基地分配仍具有社会保证性质的情况下,敞开宅基地买卖,将影响社会次序和安稳。
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判别,应从我国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天然共同体特征动身,以成员权理论为根底,以是否构成较为固定的出产、日子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挂号的团体经济组织地点地常住户口,作为判别是否具有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的一般准则。
钱某虽在与付某签定房子生意合同后将户口迁入付某地点的村,但并未在该村实践寓居、出产、日子,一起亦未与其他团体经济组织成员构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络,归于“空挂户”。因为“空挂户”仅迁入了户口,底子或长时间不在该村寓居、出产、日子,且其生计依靠并非该村团体土地,与其他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也不会构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络,假如对该类人按该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待,会严峻损害该村真实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计权益。因而,在确认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时,应当清晰对此类人员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予以扫除。
本案中,钱某虽将户口迁入村中,但其并不在该村寓居,其生计保证和工作途径不依靠于该村团体所有的土地,与团体经济组织无任何缘系,故不能认定钱某具有该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资历。因而,他与付某签定的房子生意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其要求付某帮忙处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亦不能得到支撑。法院终究驳回了钱某的诉讼请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