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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于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3:40
经济补偿金是否适用于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景象
经济补偿金适用于劳作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景象,依据《劳作合同法》规则,劳作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作合同停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当然,假如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劳作合同约好条件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依然不同意在外。
依据上述规则阐明,劳作合同期满,劳作者不再续签停止劳作合同的,会有三种景象:
1、用人单位一方不予续签劳作合同或许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两边协商一致不予续签劳作合同,停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与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下降原劳作合同约好条件要求续订劳作合同,劳作者不同意续订,停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给与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保持或许进步原劳作合同约好条件,即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职工续约但职工不续约,停止劳作合同。此刻劳作者不享有经济补偿金待遇。
这样的规则,能够使用人单位慎重考虑停止劳作合同,以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长时间或许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鼓舞长时间、安稳的劳作联系。
关于经济补偿的核算方法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工资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读者能够参照上述回答定见判别未续签劳作合同公司是否应该给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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