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0:4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从头发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规范的告诉
浙政发〔2012〕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征地拆迁管理作业实在保护大众合法权益的紧急告诉》(国办创造电〔2010〕15号)、《疆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作业的告诉》(疆土资发〔2010〕96号)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人基本生活保证方法》(省政府令第264号)等方针规章规则,现将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规范从头发布如下:
施行征区域片归纳价补偿的,征收犁地的区片归纳价不低于3万元/亩;施行一致年产值倍数法补偿的,征收犁地的一致年产值不低于1800元/亩,补偿倍数不低于16倍,补偿规范不低于2.88万元/亩。全省征地补偿最低保护规范由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征地补偿规范进行从头发布或调整。从头发布征地补偿规范的市、县(市、区)要在2012年1月底前在当地首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发布,一起做好宣扬解说作业,争夺广大大众的理解和支持;调整征地补偿规范的市、县(市、区),应按照疆土资源部《疆土资源听证规则》要求,对新拟定的征地补偿规范安排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大众的定见,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于2012年发布施行。从头发布或调整的征地补偿规范应于2012年3月1日前报省疆土资源厅存案。
二○一二年一月八日
主题词:
发布组织: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刻:2012-06-07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