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行业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4:58
发布部分: 国家医药办理局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阻止不正当竞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标准医药商场行为,确保医药产品的安全有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各级医药出产运营行政办理部分鼓舞支撑和维护一切单位和个人对医药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支撑、庇护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医药出产运营企业有必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办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或《医疗器械办理暂行办法》等法令、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则,经医药、卫生、工商等部分检查同意,确定资历,获得合法位置,方可进行相应规模的出产运营活动。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医药产品出产企业和运营企业不得冒充别人注册商标,不得私行运用其它医药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得在产品上假造或许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不得假造或许冒用药品同意文号和医疗器械同意号。 第五条 药品出产企业能够自主挑选合法的医药批发企业出售本企业的产品,一般不得直接向医疗单位或药品零售企业出售。医药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能够自主挑选合法的医药批发企业购进所需的药品。一般不得直接从医药出产企业进货。 第六条 药品出产企业和运营企业禁绝同团体单位、个体工商户以“联营”、“协作”、“托付代销”等名义从事药品批发事务。禁绝招聘个体工商户为本企业推销药品。 第七条 药品出产企业和运营企业在买卖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办理及调运责任制区分办法》,购销人员有必要具有企业法人代表托付署理证书进行购销活动,仔细实行购销合同,不得以赊销作为竞争手法,禁绝虚报在途损耗或丢失。 相关法规: 第八条 医药出产企业和运营企业不得选用送钱、送物、供给旅行、为其报销费用等各种贿赂手法诱使对方购买医药产品。医药出产运营企业在购销活动中能够以明示办法给对方扣头。给对方扣头,有必要照实入帐,承受扣头的单位和个人也有必要照实入帐。在帐外私自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条 医药企业的药品包装有必要契合有关规则,不得选用生活用品等包装药品。 第十条 医药产品广告有必要实在、科学、精确。医药出产运营企业不得使用广告或其它办法,对医药产品作虚伪宣扬。刊播医药产品广告要依照《药品广告办理办法》、《医疗器械广告办理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批阅。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 医药出产运营企业不得以架空竞争对手为意图,以低于本钱的价格出售产品。但出售积压产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出售产品在外。 第十二条 医药产品不得搞有奖出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的,省级以上医药出产运营行政办理部分按情节轻重,依法处以通报批评、停产停业整顿,以致撤消《药品出产企业合格证》、《药品运营企业合格证》。法令、法规有规则的按法令、法规的规则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