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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新企业税率征收所得税最新变化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1:59

在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被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从被确认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出口产量到达当年总产量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企业请求,税务机关同意,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作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越三十万元的部分,按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其归于“火炬”方案开发规模的高新技术产品,凡契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则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减征或免征的税款一致作为国家扶持基金,独自核算,由有关部门监督专项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开发。
开发区企业属联营企业的,其分给出资方的赢利,应按出资方企业的财政体系,扣除开发区交纳的税款后,补缴所得税或上交赢利。
税收政策具体内容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一概依照国家现行规则缴奖金税。但属下列单项奖励金,可不征收奖金税:
(一)从其留用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净收入中提取的奖金,不超越15%的部分;
(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则从出口奖励金中发放给员工的奖金,不超越一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
(三)契合国家规则的其它免税单项奖。
上述(一)、(二)两项兼并核算的全年人均免税奖金额,缺乏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扣除计税;超出二点五个月标准工资的,按实践免税奖金扣除计税。
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以自筹资金新建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房,按国家产业政策确认免征修建税(或出资方向调节税)。
开发区企业的借款,一概在征收所得税后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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