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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消委会点评保险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07:49

中国人寿稳妥公司的《康宁终身稳妥条款》、中国人寿稳妥公司的《附加住院疾病稳妥条款》、太平洋稳妥公司的《太平盛世万全终身严重疾病稳妥条款》皆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规则的根本条款翔实详细;
2、稳妥标的采纳“释义”罗列的方法,便于留意和了解;
3、稳妥职责和在外职责两个条款从正反两个方面将稳妥人的职责规模作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和约束。人寿稳妥的附加住院医疗稳妥条款是附加险,归于从合同。
存在瑕疵:
一、三份合同均违反了《合同法》合同法明文规则,合同的缔结,遵从公正、相等、协商一致的准则,可是因为稳妥合同的垄断性、不变性,在缔结稳妥合一起,顾客只能单独悉数赞同,不能改动。稳妥公司运用位置优势,想方设法革除自己的职责,关于投保人来说挑选地步不大,违反了合同法中规则的公正、相等、协商一致的准则。
二、《附加住院医疗稳妥条款》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附加住院医疗稳妥条款》是附加合同,是购买另一种稳妥条款到达必定数量和金额时,才干购买的产品,它应该是依靠主合同收效而收效的。但实际上,它的内容与主合同无关,所以说,它是一种搭售服务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起还违反了《顾客权益保护法》中的顾客自主挑选权。
三、三份合同均违反了《顾客权益保护法》
1、稳妥条款中,词义不明,违反了《顾客权益保护法》中规则的顾客知情权。稳妥条款是面向社会出售的服务合同,可是词义太专业化,且没有全国一致的专业词语和解说,许多词义顾客难以了解,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如人寿康宁险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太平洋万全险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均运用了“复效”一词,对错通用简化言语,在十六条运用“康复合同效能”更为清楚,前后一致。人寿康宁险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运用了“助动交通工具”一词,为非法定用语,无解说。人寿康宁险第四条第二款。太平洋万全险第七条第二款运用的“现金价值”为专业术语,无解说。人寿康宁险第一条第一款、太平洋万全险第二条中运用的“稳妥利益”一词为专业术语,无解说。
2、句子、词义迷糊,易引发歧义。稳妥条款中,许多纯稳妥术语、语义比较迷糊,很容易发作胶葛。如人寿康宁险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太平洋万全险第三条中的“稳妥职责自稳妥人赞同承保,并收到首期稳妥费的次日零时开端”。“赞同承保”一词概念含糊,没有标明赞同承保的方法。人寿康宁险第十二条第五款、太平洋万全险第五条“自其知道稳妥事端发作之日起 5年内不行使而消除。”中的“自其知道”约好不符合常规,形成稳妥理赔期限的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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