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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被告上诉状的格式是怎么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15:26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处理诉讼和非讼案子时运用的文书,也包含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下面便是听讼网小编搜集的,供我们参阅!
离婚诉讼被告上诉状的格局是怎么样的
上诉人:陈xx,女,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xx市二七区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汉族,1978年8月25日生,住xx市xx区xx路办事处xxx村18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胶葛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2006)x民一初字第37xx号民事判定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恳求:
1、恳求二审法院依法吊销一审过错判定,并予以改判或许发回重审。
2、诉讼费判由被上诉人承当。
现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定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无和洽或许、爱情确已决裂,判令离婚,过错。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1年爱情至2002年4月10日挂号成婚,在长达近一年的时刻里,两人一起度过了绵长而又甜美的热恋年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联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爱情也跟着甜美爱情的灌溉,由热恋到成婚,两边彼此了解,性情相投,喜好一起,天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爱情。
挂号成婚不久,即2002年4月26日,上诉人因发作交通事端形成残疾,在此状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的爱情不光没有决裂,反而使被上诉人愈加关怀、保护、关心上诉人,两边恩恩爱爱、卿卿我我的步入了婚礼的殿堂,即2003年4月举办了婚礼,这些都是铁的现实,这些现实不会跟着上诉人发作交通事端形成残疾,也不会由于被上诉人的母亲劝说被上诉人离婚甩掉负担而改动。
被上诉人在先后离婚诉讼中,均系母亲被逼而施行,被上诉人的表里不一,心里对上诉人及和上诉人温馨浪漫的一起日子十分怀念、挂念之恋,底子不愿意弃这个从前从前具有温馨的家,底子不愿意和上诉人离婚,导致今日两人离婚仅仅被上诉人爸爸妈妈被逼所造成的,因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好的爱情根底,两边彼此怀念,假如人为的把一个幸福圆满的家庭离散,还不如满足被上诉人和上诉人,而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查明,人为的确定两边已无和洽或许,爱情确已决裂,显着过错,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现实后,予以改判或许发回重审。
二、一审判定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债款为23876.70元,过错。
1、上诉人向其父亲先后告贷合计115600元的一起债款,应依法确定。
上诉人于2002年4月26日发作交通事端,在xx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医治,于2002年10月31日出院,住院医治费104660元。发作交通事端后,被上诉人母亲看到上诉人伤情严峻,就阻止被上诉人禁绝到医院陪护上诉人,在住院期间,所交的医疗费天然只能向自己的爸爸妈妈告贷。出院时,共向其父亲告贷110000元整,而交通事端的闯祸方于2003年3月26日才向上诉人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力危害补偿费等合计86300元。而一审判定连最起码的先后时刻不予考虑,就径自对上诉人先后向其父亲陈喜拴告贷合计115600元因被上诉人未签名、系父女联系不予确定,显着过错。
2、上诉人取得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费用系上诉人的个人产业。
上诉人因交通事端致残,且在事端中承当重要职责,取得的补偿费用86300元仅是总费用的40%。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则:“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产业:(一)、一方的婚前产业;(二)、一方因身体遭到损伤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日子补助费等费用。”因而,上诉人取得40%的补偿费用应系上诉人的个人产业。而一审判定混杂一起产业和个人产业的概念,取得补偿的费用86300元和一起债款115600元彼此冲抵后,便是一起债款,显着过错,望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本案现实后,予以改判。
三、一审判定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具有的四层高楼因拆迁而取得的补偿费16万元的一起产业不予确定,过错。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2年4月10日挂号成婚,俩人为了有一个温馨而又圆满的家庭,于2002年10月在xx市xx区xx村建造了栋400平方米的二层高楼,该高楼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婚后一起建造的(有修建许可证为证); 2005年头,因规划被拆迁,政府对该房子补偿了16万元人民币(每平方米400元),该房子拆迁补偿费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起一切。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一再请求法院对该高楼拆迁补偿进行调查,而一审法院对该高楼的建造时刻、位于方位、拆迁时刻、补偿规范、补偿费用的多少不予查明,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确定,显着过错。
四、一审判定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举办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不予查明,过错。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婚举办婚礼时,收取的礼钱5900元,系被上诉人个人占有,在一审诉讼中,被上诉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而一审判定对此不予查明,望二审法院依法查明现实后,予以改判。
五、一审判定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家期间所需的抚育费只字不提、人为的不予查明,显着过错。
上诉人因发作交通事端致残损失劳动能力后,被上诉人母亲为使自己的儿子脱节负担,为使其再找到一个美丽而又精干的妻子,不管街坊邻居的劝止和讪笑,于2003年6月底把上诉人驱出家门,遗弃上诉人。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则,“夫妻两边有相互抚育的责任。一方不实行抚育责任时,需求抚育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交给抚育费的权力。”上诉人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因而,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付出从遗弃之日起至今的抚育费,即从2003年7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期间的抚育费,每月为600月,抚育费合计24000元。而一审判定对上诉人遗弃至今的抚育费不予查明、人为的逃避,显着过错!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现实后,予以改判。
六、一审判定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后一次补偿9000元抚育费,不足以保持上诉人的正常日子,显着太低,应予添加。
上诉人发作交通事端后,致大脑偏瘫,虽伤残程度仅为八级,但劳动能力已彻底损失,现上诉人仍需求继续医治,每一年所需费用25000元左右,而一审判定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付出上诉人抚育费仅为9000元,该费用还不行保持上诉人半年日子所需的费用(含医疗费)。因而,一审判定判令被上诉人一次性付出上诉人抚育费显着太低,应予添加,或许按每年付出抚育费一次(每月按600元,每年为7200元),至上诉人再次成婚日止或康复劳动能力日止。
综上所述,一审判定确定现实、适用法律显着过错,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查明现实后,予以改判或许发回重审。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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