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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又死亡遗产如何分割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10:16

[案情]
张某、王某于2003年10月成婚,2004年12底,张某因意外事故逝世,留下遗产三室一厅及10余万元现金。2005年元月10日,王某因哀痛过度早产一男婴,成活十多天后逝世。2006年3月,王某及张某爸爸妈妈对张某遗产进行切割, 在对已死男婴是否应得遗产发作不合,洽谈未果。王某遂以张某爸爸妈妈为被告,要求法院依法对张某产业进行切割,并恳求承继已死男婴所得遗产比例。
[不合]
该案中关于已死婴儿是否有承继权有以下观念:
1、已死男婴儿是在承继开端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八条 “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比例依照法定承继处理。”之规定,无需为已死男婴保存遗产,应按法定承继,张某之遗产,由王某、张某爸爸妈妈承继。
2、已死男婴有承继权,其承继的遗产比例在其逝世后,转由其母王某承继(即转承继)。
[分析]
依据《承继法》第二条“承继从被承继人逝世时开端。”之规定,张某逝世时,亦即承继开端时,张某的儿子并没有出世。此刻胎儿并非遗产承继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八条“遗产切割时,应当保存胎儿的承继比例。胎儿出世时是死体的,保存的比例依照法定承继处理。”之规定,能够看出,法律规定为胎儿保存承继比例,其意图是考虑到胎儿出世后有利于今后日子等方面的问题。该案中的特殊性在于胎儿出世在承继开端后,逝世在遗产切割之前,那么究竟有没有该已死婴儿的遗产比例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十条榜首款“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 榜首次序:爱人、子女、爸爸妈妈。第二次序: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 ”之规定,张某逝世时,尽管男婴没有出世,但男婴出世后应为张某的榜首承继人。男婴虽只成活十余天,但他是在承继开端后,切割遗产前逝世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52条“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没有表明抛弃承继,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继遗产的权力搬运给他的合法承继人。”之规定,其承继的比例应转给他的合法承继人,即其母王某承继,也便是转承继。当然假如男婴出世时是死体,那么,他就不是承继人,不存在遗产承继问题,张某遗产按一般的法定承继处理。
综上,该已死男婴应当承继的比例转由其王甘承继,王某的诉讼恳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撑。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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