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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旅游业营业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8 16:28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2-08-13收效日期:2002-08-13发布部分:黑龙江省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地税函[2002]67号各市、地当地税务局:最近,各地遍及反映旅行业经营税办理中各项费用扣除标准难以把握。给经营税的征收办理带来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旅行业经营税的征收办理,阻塞征管缝隙,省局在充沛调研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旅行业经营税的办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请各地遵照履行。一、对帐目健全、原始凭据完全、核算标准的旅行社,适用查帐征收的方法计征经营税。核算经营额时,对能供给正式、有用凭据的,方可予以扣除。二、对帐目紊乱、凭据不全、核算不标准的旅行社,各地使用核定其经营税税前费用扣除率的方法核定征收经营税。三、实施核定征收的,经营税税前费用扣除率为经营收入的80%。四、适用核定经营税税前费用扣除率方法征收经营税的,应纳税额核算公式:经营额=旅行社供给旅行劳务向对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1-80%)应纳税额=经营额×5%五、对各旅行社的税款征收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经确认适用核定经营税税前费用扣除率方法征收经营税的,一年内不得改变。六、各地接文后,要立即对辖区内的旅行企业进行调查,确认征收方法,当令征收。对履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陈述,以便于省局进一步完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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