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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9 07:33
【事例】1996年4月16日,甲向乙告贷50000元用于经商,月息2分,还款期限为11月30日。丙为甲实行归还告贷本金供给担保,但未清晰确保方法。9月23日,甲在与别人进行购销煤炭事务时,悉数资金上圈套,损失惨重。因难以承受巨大压力,甲于12月15日自杀身亡。尔后,乙要求丙归还告贷本息,丙以为担保之债的发生、存在应以主债款的存在为条件,当债款人逝世时,主债款随之消除,其作为确保人不应当再承当确保职责,两边因而成讼。【审判】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假贷及确保合同均真实有效,乙有权回收告贷本息。告贷人逝世,并不等于主债款也随之消除,告贷人留下的债款应由确保人担任清偿。因丙清晰仅为告贷本金供给担保,故对乙要求丙归还告贷利息的恳求不予支撑。因调停不成,法院判定丙归还乙告贷本金50000元。分析:本案触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主债款与从债款、主合同与从合同的联系;二是主债款人逝世 ,确保人的确保是否也随之消除;三是确保职责的方法问题;四是确保职责的规模问题。【分析】《担保法》第六条规则:"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务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因而,相关于主债款、主合同而言,确保是确保人与债务人签定的关于担保主合同实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款不存在时,确保人的确保职责也随之消除。丙对从债款的性质的知道是有道理的。但债款人逝世,债款不能消除。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令中,均清晰了这一点。此外,《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则:"当事人对确保职责方法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依照连带确保职责承当确保职责。",第十八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款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款的,债务人能够要求债款人实行债款,也能够要求确保人在其确保规模内承当确保职责。",因而乙有权要求丙承当确保职责。但《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务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本案中,已清晰丙仅对告贷本金承当确保职责,归于对确保职责规模的特别约好,故人民法院关于乙要求丙承当告贷本金50000元予以支撑,对其要求丙归还告贷利息的诉讼恳求予以驳回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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