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授权如何界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20:13
【行政授权】行政处罚授权的界定
关于行政处罚的授权问题,在理论研究上很少有人进入。因为我国行政法上的授权理论不成熟,也必定影响到人们对行政处罚授权的知道与了解。在这里咱们不能简略地将其与行政授权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相同等。现行《行政处罚法》第15、16、17条别离做了如下规则:“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国务院或许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能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处罚。”据此咱们可清晰,在行政机关中,并不是一切的行政机关当然地是行政处罚的施行主体,只要由法令、法规颁发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是行政处罚的施行主体;行政机关有其本身的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围,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不得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职权,但在国务院决议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议的情况下,一个行政机关能够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外);安排作为行政处罚的施行主体,首要必须有法令、法规颁发其具有办理公共事务的功能,但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也并不必定便是行政处罚的施行主体,它还必须有依法颁发的行政处罚职权,不然不得施行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依其发生的法令来历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固有职权,是行政机关依宪法和安排法的建立而发生并随行政机关的消除而消除的行政职权;另一类是颁发的职权,即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安排法以外的其他法令或许法规的颁发而取得的职权,它来自于有权机关的授权,既可因授权机关撤回授权而消除也可因被授权安排的消除而消除。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一般只归于行政机关,个人或其他安排不具有行政职权.但其他安排在法令、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在法令、法规授权范围内能够行使所颁发的相应职权,实行必定的公共事务办理功能。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法定的职权、颁发的职权,这种法定职权只能依专门的法令颁发而不能依安排法发生。无论是对行政机关或其他安排而言,都必须要有法令、法规的清晰规则和颁发,不然不得施行任何行政处罚。授权机关对其他安排的行政处罚职权的颁发,既能够在颁发其必定公共事务办理功能的一起颁发其必定的行政处罚职权,又能够独自就行政处罚作出授权。
有鉴于此,对行政处罚的授权咱们可作出如下界定: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法令、法规直接将必定的行政处罚权颁发行政机关或有关安排,或许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令、法规清晰规则能够授权给有关安排的情况下,将本应归于本身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部分或许悉数搬运给有关安排,由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因施行行政处罚而引起的法令结果。
关于行政处罚的授权问题,在理论研究上很少有人进入。因为我国行政法上的授权理论不成熟,也必定影响到人们对行政处罚授权的知道与了解。在这里咱们不能简略地将其与行政授权或许“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相同等。现行《行政处罚法》第15、16、17条别离做了如下规则:“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国务院或许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议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能够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处罚。”据此咱们可清晰,在行政机关中,并不是一切的行政机关当然地是行政处罚的施行主体,只要由法令、法规颁发其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才是行政处罚的施行主体;行政机关有其本身的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围,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不得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职权,但在国务院决议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议的情况下,一个行政机关能够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在外);安排作为行政处罚的施行主体,首要必须有法令、法规颁发其具有办理公共事务的功能,但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办理公共事务功能的安排也并不必定便是行政处罚的施行主体,它还必须有依法颁发的行政处罚职权,不然不得施行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依其发生的法令来历能够分为两类:一类是固有职权,是行政机关依宪法和安排法的建立而发生并随行政机关的消除而消除的行政职权;另一类是颁发的职权,即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安排法以外的其他法令或许法规的颁发而取得的职权,它来自于有权机关的授权,既可因授权机关撤回授权而消除也可因被授权安排的消除而消除。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一般只归于行政机关,个人或其他安排不具有行政职权.但其他安排在法令、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在法令、法规授权范围内能够行使所颁发的相应职权,实行必定的公共事务办理功能。行政处罚权是一种法定的职权、颁发的职权,这种法定职权只能依专门的法令颁发而不能依安排法发生。无论是对行政机关或其他安排而言,都必须要有法令、法规的清晰规则和颁发,不然不得施行任何行政处罚。授权机关对其他安排的行政处罚职权的颁发,既能够在颁发其必定公共事务办理功能的一起颁发其必定的行政处罚职权,又能够独自就行政处罚作出授权。
有鉴于此,对行政处罚的授权咱们可作出如下界定:国家立法机关经过法令、法规直接将必定的行政处罚权颁发行政机关或有关安排,或许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令、法规清晰规则能够授权给有关安排的情况下,将本应归于本身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部分或许悉数搬运给有关安排,由被授权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因施行行政处罚而引起的法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