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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如何变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19:40

【案情简介】[1]
原告:李X,女,37岁,河北省鸡泽县小寨镇赵堡村乡民。
被告:中国人民稳妥公司X支公司(以下简称X县稳妥公司)。
第三人:王X,男,42岁,X县钢圈厂厂长。
原告李X的老公王X于1994年6月份到X县钢圈厂烤漆车间作业。同年11月8日,X县钢圈厂为王X等人在X县稳妥公司投保了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的人身安全稳妥,其间王X的稳妥单编号为944741-944750共10份,投保人、被稳妥人均为王X自己。同月15日,X县钢圈厂以本厂关于员工参与稳妥的规定为依据,在未获得被稳妥人王X自己赞同情况下,向X县稳妥公司恳求,要求将王X稳妥单上的受益人变更为本厂法人代表即第三人王XX。X县稳妥公司于11月15日作出94005号人身稳妥变化批单,赞同将王X投保人变更为王XX,并承认王XX为该保单受益人。1995年1月6日,X县钢圈厂发作爆炸事端,王X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逝世。1995年1月19日,第三人王XX从X县稳妥公司取走王X的人身安全稳妥金18006元。此笔稳妥金一向没给原告李X。
1996年1月15日,原告李X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4年11月初,X县钢圈厂烤漆车间曾发作爆炸事端,尔后工人不肯上班,除非厂方为工人投保人身稳妥。厂方为了出产,为烤漆车间一切人员在X县稳妥公司别离投了稳妥金额为1万元的人身稳妥。1995年1月6日,该烤漆车间再次发作爆炸事端,我老公被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逝世。过后我向厂方要我老公的稳妥单,被厂方回绝。后传闻第三人王XX拿着我老公的稳妥单到被告X县稳妥公司取走了稳妥金。我是该笔稳妥金的法定继承人,被告X县稳妥公司让第三人王XX领走该笔稳妥金,侵犯了我对该稳妥金的合法继承权。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我老公的18006元稳妥金偿交给我。
被告X县稳妥公司答辩称:X县钢圈厂为了避免意外事端发作,于1994年11月9日为本厂员工王X等人投了人身安全稳妥。其时因为稳妥公司人员的忽略,将稳妥单的投保人误写为王X。该厂收到稳妥单后,以为此项填写不当,即提出书面更正恳求。我公司依据该厂恳求,赞同将投保人变更为王XX,并清晰王XX为受益人,据此于1994年11月15日批注了人身稳妥变化批单。事端发作后,我公司把稳妥金支交给批单指定的受益人,是有事实依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X县钢圈厂与我公司洽谈赞同变化稳妥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是契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人王XX述称:我厂为工人投保人身安全稳妥,工人自己不出钱,稳妥金由厂领回,归厂一切。原告老公出事时我不在。厂里处理后事给了原告15000元,算一次性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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