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05:15一、适用范围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议不服的。
2、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办法不服的。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办法不服的。
4、对税务机关作出告诉出境办理机关阻挠出境不服的。
5、对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6、以为税务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发作争议,经税务复议机关复议,对复议决议不服的。
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统辖与时效
1、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能够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该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未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复议决议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交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