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01:2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布告
〔2008〕13号
为标准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的信息发表行为,进步信息发表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53号)及其他相关法令、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则,我会拟定了《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26号——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请求文件》,现予布告,请各上市公司、相关组织和人员遵照执行。
证 监 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揭露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发表内容与格局原则第26号
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请求文件
第一条 为标准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的信息发表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重组方法》)及其他相关法令、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则,拟定本原则。
第二条 请求文件是拟进行严重财物重组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请求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请求人未依照本原则的要求制造、报送请求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或许要求其从头制造、报送。
第三条 本原则规则的请求文件目录是上市公司严重财物重组请求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原则是否有明确规则,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严重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当供给并发表。目录中的文件对本次严重财物重组的确不适用的,上市公司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但应当在请求时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阐明。
中国证监会能够根据审阅实际需要,要求上市公司供给其他有关的弥补文件。
第四条 因为触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的保密材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别原因,本原则规则的某些文件的确不方便供给或发表的,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请求免于供给或发表。
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请求文件中发表的一切信息应当实在、精确、完好,所描绘的现实应当有充沛、客观、公平的根据,所引证的数据应当注明材料来历,并应当按要求供给原件或具有法令效力的复印件作为有关信息的备检文件。
第六条 上市公司发表的严重财物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中引证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政材料在财政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用;特别情况下可请求恰当延伸,但延伸时间至多不超越1个月。
买卖标的财物的财政材料虽处于前款所述有用期内,但到重组报告书发表之日,该等财物的财政状况和运营效果发作严重变化的,应当弥补发表最近一期的相关财政材料(包含该等财物的财政报告、备考财政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