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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该不该支付死亡赔偿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9 09:22

案情回放
2006年8月,已有6个月身孕的李某因腹痛至T医院就诊。经开始确诊为急性胃肠炎,院方给予静脉点滴盐水。但仅几小时之后,李某便呈现全身抽搐,嘴唇青紫等症状。经急诊室抢救处理稍安稳后送妇产科。当日晚,李某娩出一死婴。第二天上午,李某经抢救无效逝世。
经该市医学会判定,李某的逝世与T医院的医疗差错行为存在必定的因果关系,归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需承当细微职责。
可是死者家族坚持以为,院方存有严峻误诊,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付出逝世补偿金、丧葬费、精力危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算计53万余元。
法院判定
经法院审理,结合李某医治的详细进程以及该市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时的分析状况,法院终究做出确认,院方在医治进程中存在必定程度的差错,对李某的逝世应承当相应职责。依据以上确认,医院的补偿职责已无疑义。但就怎么补偿,尤其是逝世补偿金该不该付出,医患两边又发作巨大不合。李某的家族以为,院方因医疗侵权行为导致患者逝世,应当付出逝世补偿金;而医院以为,该病例归于医疗事故,但《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中并未规则“逝世补偿金”的项目,故其无需付出这笔费用。
依据医疗事故危害结果与李某疾病本身的阴险性、被告医疗差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该市医学会确认的职责程度,法院确认由被告对本案医疗事故承当30%的补偿职责。
通过核算,包含36.53万元逝世补偿金在内,患方家族的丢失算计为40余万元,法院终究判定,医院应补偿该数额的30%即12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中,院方的抗辩在相关医疗事故补偿处理中适当典型和遍及,但是它也恰恰击中了当时医疗事故危害补偿中的一个严重争议论题,即《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以下称《法令》)中的无逝世补偿金项目,其是否与《民法通则》相冲突的问题。这种医疗危害补偿的双轨制是否合理,尚待商讨。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规则:构成医疗事故逝世的患者,家族不能取得逝世补偿金。而关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构成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导致的危害,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即应取得逝世补偿金。其结果导致医方差错职责大的补偿数额小,差错职责小的补偿数额大。这明显不合理,这种失衡会不坚定大众对法令的决心。
一同医疗危害关于受害人及其亲属来讲,往往是灾难性的。这样的危险让一个家庭承当,导致受害人家庭陷入困境乃至是绝地。由此而引发的很多社会问题,并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本身所能承当的。我国每年的就医和住院共达几十亿人次,如此巨大的数字呈现医护人员差错导致患者危害的状况是不可防止的,这就好像路途交通事故不可防止相同。因而,笔者以为,树立客观公平的补偿机制,涣散医疗危害的补偿危险,是一个文明社会应有的职责。那种所谓补偿能够导致患者承当的医疗费用添加的言辞,明显不妥。由于对不能防止的危险,应有医疗职责保险来进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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