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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债权人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据构成抢劫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8:06
为消除欠款,他强行撕掉了自己出具的欠条并强逼债款人写下了付清悉数货款的收据。这是民事纠纷,仍是犯罪行为——
[底子案情]
2006年5月18日,个体户李某因到批发商肖某处调货,而欠下肖某7000元货款。由于此前两边并不了解,原不计划赊销的肖某考虑生意难做,加之李某一再表示能够随他的车一起到他家去取款,在李某出具欠条后,便容许了李某的要求。路上,肖某提出自己回去时只能坐班车,而随车前往取款是为了便利李某,对他来说是剩余的,要求李某另交给他回去的车费。李某以为最初买卖时,两边并没有谈及此事,肖某现现已过出售赚了钱,返程的车费天然应该由肖某自付,肖某现在忽然提出,无疑是敲竹杠。便背地里与司机商议不光不付车费,所欠货款也不给了,肖或人生地不熟的,出完事也不知道到哪儿找人。当车行到无人之地,李某与司机成心找茬同肖某发生争执,然后对肖某施以暴力,强即将欠条抢回并撕毁,还强逼肖某写下收到7000元货款的收条。经法医鉴定,肖某伤情为轻微伤甲级。
[不合定见]
有人以为,李某经过对肖某施以暴力来毁掉欠条和占有收条,目的是为了消除债款,而实际上此举并不一定能够导致债款、债款就此消失,由于肖某还能够经过包含诉讼在内的多种手法向李某追索货款,从而完成自己的权益。并且欠条不是资产,掠夺欠条不是掠夺资产,仅仅一种赖帐行为,故李某有必要对殴伤行为承当民事职责,但不构成犯罪。
也有人以为,李某之举已构成掠夺罪。
[法理分析]
掠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劫取或许迫使别人当场交出公私资产的行为。本案中,就李某已使用暴力,并无争议。关键在于:暴力撕毁欠条的行为是否构成当即攫取资产;抵赖是否属“非法占有”;肖某弃款而逃是否属“当场交出公私资产”。假如必定,天然也便是具有了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要,欠款归于刑法上的公私资产,李某侵略的是肖某的合法产业。李某和肖某达到的购销协议,现已收效且已施行,李某具有付清所欠货款的职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针对协议中并没有约好的肖某的返程路费,肖某有权力提出,李某也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附和或对立。即便就此达不成协议,原有的购销协议仍有必要履行。也便是说,虽然李某没有把钱交给肖某,但所欠货款实际上已属肖某一切,并不能因未尽事宜的洽谈未果而否定。
其次,掠夺罪所侵略的目标包含具有产业权力的债款性证明文书,包含欠条。外表看来,李某所抢的目标是一张欠条,侵略的仅仅是在法律上讨回债款的债款性证明文书,而非实实在在的资产。现实上,刑法规则的掠夺罪所侵略的目标是公私产业的合法一切权,即不仅仅是有形的实实在在的资产,也包含具有产业权力的债款性证明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依据加以证明。没有依据或许依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据此标明,欠款凭据自身虽不是产业,但却是产业权力的首要证明凭据,损失这种凭据,而债款人又拒不认账,或无其它依据证明,债款人就无法向债款人建议自己的产业权力。本案中,一方面,从行为目的上看,能够必定李某在过后对欠款是拒不认账的;另一方面,肖某已是既无欠条又被逼出具了收条,也无其它依据证明。这就使得肖某因无法供给依据而损失在法律上讨回债款的时机,终究会损失产业一切权。
再次,李某所施行的行为终究目的是非法占有肖某的7000元款。一方面,李某用暴力撕毁欠条,并强逼肖某写下假收条的行为,并不是只想赖帐,而是从底子消除自己的债款,非法占有本属肖某的货款,添加自己的产业,即经过损失别人权力而使自身获取利益,也便是即占有;另一方面,李某没有占有欠款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致使其占有行为具有非法性。
第四,肖某被打后被逼弃款而逃属当场交给资产。依据法学理论,对掠夺结果的知道应该取决于行为人自身。在李某看来“肖或人生地不熟的,出完事也不知道到哪儿找人”,也便是说只需肖某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条,欠款便消失了,自己即占有了。因而,当肖某被逼交出欠条并出具收条后,等于李某现已达到了目的。一起,为完成该目的,李某采纳的方法是殴伤肖某,使肖某发生惊骇,不光不敢要钱,反而只要逃走,这种方法又严峻侵略了公民的人身权力。
笔者赞同后一种定见。
来历:听讼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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