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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的法定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2 18:19
【罪刑法定准则】试论怎么了解罪刑法定准则
刑法第3条规则了罪刑法定准则:“法令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刑;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刑。”“罪刑法定准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违法,构成什么罪,对违法处什么刑,均须由法令预先明文规则,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则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则不处分”。这一来自拉丁语的法令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准则意义的高度归纳。 罪刑法定准则的思维根由,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在大宪章所清晰的“恰当的法定程序”的准则,然后,罪刑法定思维逐步与西欧近代启蒙思维相结合,构成一种与其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达,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思强制说作为其理论根底。从罪刑法定准则近两百年的开展演进过程中,能够发现,其根本精力乃是经过消沉地约束赏罚权以活跃地保证人权;其根本要求乃是经过刑法确实定性和绝对性来完成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证的两层机能。跟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开展,个人的主体认识和权力认识也随之进一步增强,公民需求罪刑法定,法治社会呼喊罪刑法定。
因而,新刑法在第三条中庄严宣告了这一根本准则——“法令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分;法令没有明文规则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分。”但关于这一表述,有的学者提醒了其间的“中国特色”;我国的罪刑法定准则有两个根本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其活跃旁边面,第二个方面是消沉旁边面,而且活跃旁边面优于消沉旁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赏罚权,赏罚违法,保护公民,这是第一位的;避免赏罚权的乱用,以保证人权,这是第二位的。我以为,正是因为这种“中国特色”的存在,造成了罪刑法定准则应然性与实然性的抵触。我国实施罪刑法定准则(即思维根底①)是由刑法与民主的联系、刑法与自在的联系、刑法与次序的联系决议的:是为了完成公民意志,保证公民权力,保护社会次序,有必要实施罪刑法定准则。这一准则折射出当代中国是以依法治国、保证人权为其价值取向的,其中心是完成刑法对人权价值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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