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中规范收费罚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19:41
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依据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展开变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展开车辆超限超载管理作业的施行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施行方案》)的要求,2004年6月20日,全国各地将一致展开车辆超限超载会集管理作业,为保证这项作业的顺利展开,现就车辆超限超载会集管理作业期间标准收费、罚款行为等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公路养路费的征收问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厉依照《施行方案》的规则,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方针曾经,对一般载货类轿车的公路养路费,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进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保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确定标准相一致。关于养路费现已包缴的车辆,应交还2004年6月之后多征部分的养路费差额;关于客车、特种车、专用载货车辆等的养路费依然依照现行规则履行。
(二)在全国会集管理车辆超限超载作业期间,凡车主提出车辆报停或许复驶请求的,要严厉按规则及时为车主处理相关手续,不得延迟或回绝,必要时,要添加服务窗口,延伸服务作业时间。特别是车主提出车辆复驶请求的,要即时为车主处理车辆复驶手续,以保证会集管理期间的运力保证。
二、关于罚款问题
(一)从2004年6月20日至7月20日,凡超越《施行方案》前五条超限超载车辆确定标准的运送车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必要对其施行卸载,直至契合《施行方案》的前五条超限超载确定标准,并以教育为主,暂不罚款。禁止对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二)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已查办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再查办;已被一个省(区、市)执法人员查办的,另一省(区、市)不再查办。
三、关于公路赔(补)偿费问题
依照《公路法》的规则,私行行进公路的超限车辆对公路形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在会集管理作业期间,私行行进公路的超限车辆未对公路形成显着或直接损坏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暂不收取公路补偿费。
四、关于计重收费问题
现已施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必要在《施行方案》规则的车辆超限超载确定标准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关于超越超限超载确定标准的车辆,有必要依照《施行方案》的要求进行卸载,消除违法行为,不得计重收费后放行。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计重收费的监督和辅导,采纳轴重与总重相结合、以轴重为主的方法,对车辆实施计重收费,逐步完善计重收费管理模式,一起严厉标准计重收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委、局),天津市政工程局,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
依据经国务院同意,由交通部、公安部、展开变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展开车辆超限超载管理作业的施行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以下简称《施行方案》)的要求,2004年6月20日,全国各地将一致展开车辆超限超载会集管理作业,为保证这项作业的顺利展开,现就车辆超限超载会集管理作业期间标准收费、罚款行为等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关于公路养路费的征收问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厉依照《施行方案》的规则,在国家出台新的养路费征收方针曾经,对一般载货类轿车的公路养路费,从2004年6月起,暂按车辆《行进证》核定的吨位征收养路费,保证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确定标准相一致。关于养路费现已包缴的车辆,应交还2004年6月之后多征部分的养路费差额;关于客车、特种车、专用载货车辆等的养路费依然依照现行规则履行。
(二)在全国会集管理车辆超限超载作业期间,凡车主提出车辆报停或许复驶请求的,要严厉按规则及时为车主处理相关手续,不得延迟或回绝,必要时,要添加服务窗口,延伸服务作业时间。特别是车主提出车辆复驶请求的,要即时为车主处理车辆复驶手续,以保证会集管理期间的运力保证。
二、关于罚款问题
(一)从2004年6月20日至7月20日,凡超越《施行方案》前五条超限超载车辆确定标准的运送车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必要对其施行卸载,直至契合《施行方案》的前五条超限超载确定标准,并以教育为主,暂不罚款。禁止对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二)对同一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已查办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不再查办;已被一个省(区、市)执法人员查办的,另一省(区、市)不再查办。
三、关于公路赔(补)偿费问题
依照《公路法》的规则,私行行进公路的超限车辆对公路形成损坏的,应当依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在会集管理作业期间,私行行进公路的超限车辆未对公路形成显着或直接损坏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暂不收取公路补偿费。
四、关于计重收费问题
现已施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必要在《施行方案》规则的车辆超限超载确定标准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关于超越超限超载确定标准的车辆,有必要依照《施行方案》的要求进行卸载,消除违法行为,不得计重收费后放行。
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计重收费的监督和辅导,采纳轴重与总重相结合、以轴重为主的方法,对车辆实施计重收费,逐步完善计重收费管理模式,一起严厉标准计重收费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