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鼓励外资参与改组重组和合并收购国有集体企业的实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7 19:36
发布部分:江苏省姑苏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苏府[2003]11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姑苏工业园区、姑苏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活跃鼓舞和引导外资参加改组、重组和兼并、收买我市国有(团体)企业,促进当地经济战略性结构调整,加速我市国有(团体)企业树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脚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运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商出资工业辅导目录》国务院21号令和国家四部委《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则》、《外国出资者向境内企业参股或购买财物办理办法》、《外国出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则》等有关外商出资及国有财物办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则,结合姑苏当地实践,制定本施行定见。一、 适用范围姑苏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团体)企业及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在外),利用外资改组或树立外商出资企业的行为。姑苏行政区域内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利用外资改组企业的可参照履行。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团体)企业应遵从的准则(一)恪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契合国家公布的工业政策和《姑苏市鼓舞外商出资要点工业目录》的要求;(二)有利于姑苏调整工业结构,促进国有(团体)本钱的优化装备和活动,做大做强开展当地经济的支柱工业;(三)有利于加速城区工业布局调整,改进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大力下降能源消耗,促进工业经济的持续开展;(四)重视引入产品的研制才能和高新技术,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工业晋级,不断拓宽新工业范畴;(五)重视引入先进办理经验,树立标准的公司办理结构,构成自我开展的内涵要求和动力机制;(六)国家规则不允许外国出资者独资运营和制止外商出资的工业在外。三、外资参加改组、重组和兼并、收买国有(团体)企业的首要方法(一)国有(团体)企业的产权持有人将悉数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外国出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出资企业;(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持有人将悉数或部分国有股权转让给外国出资者,企业改组为外商出资企业;(三)国有(团体)企业的债务人将持有的债务转让给外国出资者,并将债务转为股权、企业改组为外商出资企业;(四)外国出资者收买国有(团体)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悉数或部分财物,并以所购买的财物单独或与出售财物的企业一起树立外商出资企业;(五)国有(团体)企业或含有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经过增资扩股吸收外国出资者出资,企业改组为外商出资企业;(六)国有(团体)企业被外国出资者吸收兼并或新设兼并,树立为外商出资企业;(七)其他触及利用外资重组、改组国有(团体)企业的方法。四、参加改组的外国出资者应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运营资质和技术水平;(二)具有杰出的商业诺言和被改组企业所需的办理才能;(三)具有杰出的财政状况和经济实力;(四)具有被改组企业所需的产品研制和商场开辟才能。参加改组的外国出资者应提出促进原企业开展的重整方案,其内容应包含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及相关出资方案和加强企业办理的办法等。五、利用外资改组国有(团体)企业应具有下列条件(一)企业改组前,国有(团体)企业的产权持有人应对被改组企业进行财物清查、产权界定、债务债务整理,延聘具有资历的中介组织进行财政审计,依照《国有财物评价办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财物评价办理若干问题的规则》(财政部第14号令)等有关规则进行财物评价,其间触及土地财物的,由具有土地评价资质的组织评价。一切的评价成果依照规则核准或存案后,将作为确认国有(团体)产权、财物价格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