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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决商标侵权案件的规则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6 14:36
1、产品通用称号的确定与合理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因前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构成的相关商场较为固定的产品,其在该相关商场内的通用称谓能够确定为通用称号;注册商标权人不能因其在该产品商场推广中的奉献建议对该产品的通用称号享有商标权,无权制止别人运用该通用称号来标明产品种类来历。【(2013)民申字第1642号】
2、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则的代理人或许代表人身份的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与代理人或许代表人有勾结合谋抢注商标行为的人,能够视为代理人或许代表人;判别是否构成勾结合谋抢注行为,能够视情依据该人与代理人或许代表人的特定身份联系进行推定。【(2013)知行字第97号】
3、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以不合理手法抢先注册别人现已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的适用及其破例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一般情况下,商标请求人明知或许应知别人在先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而请求注册即可推定其具有运用别人商标商誉获利的目的,但不扫除特别情况下,在先商标尽管现已具有必定影响,但商标请求人并不具有抢占在先商标商誉的歹意。【(2013)行提字第11号】
4、长时间停止运用的商业标识不能作为有必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或在先权力予以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有必定影响”,应当是一种根据继续运用行为而发生的法令作用,“在先权力”应当是指至争议商标的请求日时依然存在的现有权力;在长时间停止运用的情况下,商业标识现已不具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则的未注册商标的闻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在先运用并有必定影响的商标或许在先权力。【(2013)知行字第80号】
5、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的“其他不合理手法”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的“以其他不合理手法取得注册”,是指以诈骗手法以外的打乱商标注册次序、危害公共利益、不合理占用公共资源或许以其他方法获取不合理利益的手法取得注册;民事主体请求注册商标,应该有运用的实在目的,其请求注册商标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合理性。【(2013)知行字第41、42号】
6、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闻名度在特定条件下能够辐射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同一主体的不同注册商标的闻名度在特定条件下能够辐射;在争议商标请求日前,争议商标的标识因同一主体对相近似商标的长时间广泛运用现已具有较高闻名度,而引用商标不具有闻名度的,引用商标的排挤权规模应遭到限制。【(2012)行提字第28号】
7、闻名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益能否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闻名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归于反不合理竞争法维护的产业权益,依法能够转让和继承。【(2013)民提字第163号】
8、没有取得注册的商标的答应运用合同是否有用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法令法规对答应别人运用没有取得注册的商标未作制止性规则,商标答应合同当事人对商标应该取得注册亦未有特别约好,一方以答应运用的商标未取得注册构成诈骗为由建议答应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撑。【(2012)民申字第1501号】
9、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抵触时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以为,企业字号与注册商标抵触时应依据案子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因杰出运用企业称号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能够判令标准运用企业称号;该企业称号因特别的前史联系现已长时间好心运用的,能够不判令改变企业称号。【(2012)民提字第166号】
10、侵权成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发生的成果的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权成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发生的成果的发生地,不能简略地以原告遭到危害就确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成果发生地。【(2013)民提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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