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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与商事的留置权有哪些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9 11:36
留置权作为我国的一项法定担保权,分为民事留置权和商事留置权。为了便利我们可以更好的差异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收拾了“民事与商事的留置权有哪些差异”相关材料,供我们查阅,期望读完这篇文章可以对我们有所协助。
民事与商事的留置权有哪些差异
1、主体不同。
商事留置权适用于商人之间因两边的商行为而发作的债款,因而其主体即债款人与债款人都有必要为商人,而民事留置权无此要求(拜见《德国商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
2、建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权要求债款的发作与债款人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具有牵连联系,而商事留置权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间因经营联系而占有的动产及其因经营联系所发作的债款,不管实际上是否存在牵连联系都视为存在牵连联系,只需该动产是债款人因商行为而占有的。之所以如此由于商人之间的彼此生意十分频频且常常保持适当长的一段时间,此间各种债款债款联系不断发作消除,假如依照民法上留置权的要求,债款人有必要精确地且逐个地证明每次生意所发作的债款与其所占有的债款人的动产之间存在单个牵连联系,十分困难。为了加强商业生意中的信誉,保证生意的安全,故扩展了牵连联系的规模,各国商法典遂有此规则。
3、留置物的归属不同。
除非存在适用好心获得的或许,不然民事留置权中被留置的动产有必要是债款人的,而商事留置权中债款人留置的动产可以不是债款人的,即使债款人明知该动产并非债款的,商事留置权仍然有用存在。例如,日本商法中代理商、生意行纪的商事留置权的建立不以留置物是否归于债款人所有为必要(拜见《日本商法典》第五十一条)。最终,效能不同。在一些外王法上,商事留置权的效能强于民事留置权。例如,在日本法上,民事留置权仅具有留置效能而无优先受偿效能,故而于债款人破产时留置权不具有别除效能,而商事留置权却被视为特别的先取特权(拜见《日本破产法》第九十三条)。因而在《物权法》公布之前,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并不存在,而只要海商法确立了一种共同的商事留置权即船只留置权(《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可是,《物权法》为了习惯商业往来的需求,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初次承认了一般意义上的商事留置权。
以上便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民事留置权与商事留置权的差异。假如我们遇到的状况比较复杂,自己又不能处理的很好,主张我们提前来听讼网直接与律师在线咨询,这样可以得到一个专业的辅导,也有利于我们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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