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升轮代理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2 09:26两外国公司于韩国缔结船务署理协议,署理人因被署理人拖欠其在韩国港口的署理费而恳求海事法院在我国港口扣押被署理人的船只,这以后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恳求判令被署理人付出署理费及其开销的扣船恳求费和律师费。海事法院以为,两边当事人未就合同适用的法令作出挑选,故本案胶葛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韩国法令处理。但因两边当事人均没有供给证明韩国有关法令的有用根据,故海事法院根据法院地法即我国法令判令被署理人向署理人付出上述费用。
[案情]
原告:韩国凯普航运有限公司(CAPE LINE CO.LTD 以下简称凯普公司)。
被告:希腊海信海运有限公司(OCEAN FAITH SHIPPING LTD以下简称海信公司)。
1990年7月初, 海信公司托付凯普公司为其所属的“太阳升”轮在韩国仁川港的船务署理。“太阳升”轮于同月22日至9月5日靠泊仁川港期间,凯普公司托付施武船务署理有限公司(SEDWOO SHIPPING & AGENCY CO LTD) 处理了船务署理业务。在处理署理业务中,凯普公司为“太阳升”轮垫支了在港发作的费用合计68,513.49美元。海信公司于8月13日向凯普公司付出了35,000美元,1991年6月25日付出了15,000美元,尚欠18,513.49美元。1992年8月17日,凯普公司为保全其署理费用恳求权,恳求海事法院在我国防城港扣押了海信公司的“太阳升”轮,并为此而付出扣船恳求费187.93美元,发生追索欠款费用4,872.88美元。海信公司在“太阳升”轮被扣押后,向海事法院供给了30,000美元的担保。8月27日,“太阳升”轮被解除了扣押。
凯普公司于1992年9月10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恳求判令海信公司付出拖欠的署理费18,513.49美元及利息,以及扣船恳求费和律师费等费用11,784.80美元。
海信公司辩论以为:因凯普公司转托付署理形成其船只滞期的丢失,应由凯普公司承当补偿职责,并以为凯普公司恳求的利息丢失和律师费等额定费用缺少现实和法令根据。恳求驳回凯普公司的无理恳求。
[审判]
海事法院以为:本案两边当事人均为外国法人,所触及的船务署理协议在韩国签定和实行。根据国际私法的法令适用准则,应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韩国法令。但由于两边当事人均没有供给证明韩国有关法令的有用根据,法院亦无法查明,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凯普公司和海信公司之间的托付署理协议有用,两边均应依约实行。凯普公司实行了船只署理的责任,有权要求海信公司付出为其垫支的有关费用。海信公司应依约付出凯普公司垫支的费用和合理酬劳,及其利息丢失。凯普公司为保全其署理费用的恳求权,在我国恳求扣押“太阳升”轮,由此发生的扣船恳求费以及有关法令服务费用,归于实践丢失,也应由海信公司补偿。海信公司提出因凯普公司转署理形成其船只发生滞期费丢失,但没有提出索赔恳求和供给有关根据,故不予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一条、榜首百一十二条榜首款和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则,海事法院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