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哪些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5:14
行政诉讼案便是俗称的“民告官案”,是个人、法人或其他安排以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便是个人、法人或其他安排。那么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具有哪些权力呢?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收拾如下。
一、当事人的权力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则、法规的规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在诉讼中还有抛弃、改动和添加诉讼请求的权力;
(2)被告对原告的申述,有应诉辩论的权力;
(3)请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判定人逃避的权力;
(4)托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力;
(5)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
(6)经人民法院答应,向证人、判定人和勘验人员提问的权力;
(7)经人民法院答应,查阅、仿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则文件的权力,但触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在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力;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力,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
(10)在诉讼进程中有请求人民法院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权力。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则准则
我国行政诉讼准则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发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5月18日发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则规则采纳平行于一般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发布的《行政诉讼法》[1]与《行政法院安排法》没有改动此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树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端,有单个法则法规规则,发作行政争议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但没有构成准则。1982年10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则:法则规则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则。1987年1月1日起收效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规则,治安行政案件能够向法院申述。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经过并发布、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准则化。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我国的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准则以及当事人具有权力。比较国外我国的行政诉讼准则还不行完善。假如当您以为您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的侵略,可优先选择行政复议。假如不能得到保护,可进行行政诉讼。假如您还有其它的法则问题,本网站也供给专业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在线咨询。
一、当事人的权力
依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则、法规的规则,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主要有:
(1)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在诉讼中还有抛弃、改动和添加诉讼请求的权力;
(2)被告对原告的申述,有应诉辩论的权力;
(3)请求审判人员、书记员、判定人逃避的权力;
(4)托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力;
(5)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力;
(6)经人民法院答应,向证人、判定人和勘验人员提问的权力;
(7)经人民法院答应,查阅、仿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则文件的权力,但触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在外;
(8)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力;
(9)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力,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的权力;
(10)在诉讼进程中有请求人民法院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权力。
二、我国行政诉讼的法则准则
我国行政诉讼准则可追溯到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发布的《平政院编制令》和5月18日发布的《行政诉讼录例》。这些法则规则采纳平行于一般法院的行政法院制。1932年11月17日发布的《行政诉讼法》[1]与《行政法院安排法》没有改动此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树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端,有单个法则法规规则,发作行政争议能够向法院提申述讼,但没有构成准则。1982年10月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则:法则规则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则。1987年1月1日起收效的《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规则,治安行政案件能够向法院申述。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经过并发布、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进一步使行政诉讼准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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