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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22:17
推进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标准办理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相关负责人就《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办理方法》答记者问
听讼网北京7月9日电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来印发《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7月9日,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总局为什么要出台《方法》?贯彻落实好《方法》对国家、媒体、新闻从业人员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新闻部队不断强大,成为党和国家新闻宣传作业的主力军。可是,近年来,一些新闻从业人员乱用职务行为信息,随意传达、分布涉密信息,私行将职务活动中得悉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交际渠道,有的运用职务便当或职务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违法犯罪。这些行为搅扰了新闻传达次序,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办理,是新形势下加强部队建设、保护新闻传达次序的迫切要求,也是推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媒体主管主办单位、新闻单位要从推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高度,高度重视,加强办理,实在标准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办理作业。
问:请介绍总局出台《方法》的主要依据。
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照我国保密、劳作用工、著作权、新闻出版等法律法规及微博、博客等相关办理规则,仔细展开文件起草作业,以保证《方法》内容合法有据。
问: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会接触到各类信息,哪些归于《方法》规则的领域?新闻单位怎么办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修改、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供给技术支持等辅佐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览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料以及所采制的新闻著作,其间包括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
各新闻单位是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办理主体,要按照“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准则,运用好办理好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保证职务行为信息运用合规、办理有序。
主张各新闻单位对职务行为信息分类办理:归于国家秘密的,要按照《保存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则,要求从业人员签定保密承诺书,归入保密办理领域;不归于国家秘密的,新闻单位要按照《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与从业人员签定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依法标准从业者的职务行为信息运用,并树立职务行为信息一致办理制度。
问:依据《方法》,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办理运用有哪些要求?
答:首要,职务行为信息中归于国家秘密的,新闻从业人员须恪守我国的《保存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止不合法仿制、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制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方式传递国家秘密,制止在私家往来和通信中触及国家秘密。其次,不归于国家秘密的职务行为信息,新闻单位要树立一致办理制度,经过签定保密协议分类清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力归属、运用标准、离岗离职后的职责和违约职责。新闻从业人员要恪守与地点新闻单位签定的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不得违背约好,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供给职务行为信息,或许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问:新闻从业人员违背规则私行发布职务行为信息,会遭到何种处理?
答: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既归于其作业效果,也归于新闻单位的重要资源和无形产业。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新闻从业人员都能依法依规运用职务行为信息,对那些违背保密协议规则或相关法律规则将未刊播的新闻报道交由其他境内外媒体刊播或运用职务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极少数从业人员,视情节可作出以下处理:首要,新闻单位可按照合同追查违约职责,另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理或纪律处分,并追查其民事职责。其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对私行发布职务行为信息形成严重后果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依法撤消新闻记者证,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载,做出禁业或限业处理。别的,新闻从业人员违背规则运用职务行为信息形成失密泄密的,要依法追查相关人员职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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