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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等4类货物是否将继续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04: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国务院令538号,以下简称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50号)的规则和国务院的有关精力,为做好相关增值税方针规则的联接,加强征收办理,现将部分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和施行增值税简易征收方法的有关事项清晰如下:
一、下列货品持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一)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出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详细纳税规模暂持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纳税规模注释〉的告诉》(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则履行。
(二)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书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三)电子出书物。
电子出书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法,运用核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修改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认的物理形状的磁、光、电等介质上,经过内嵌在核算机、手机、电子阅览设备、电子显现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映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相似功用的设备上读取运用,具有交互功用,用以表达思想、遍及常识和堆集文明的群众传播媒体。载体形状和格局首要包含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相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和各种存储芯片。
(四)二甲醚。
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细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二、下列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方针持续履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方针履行:
1.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归于法令第十条规则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方法依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施行增值税转型变革若干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则履行。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出售自己运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自己运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出售旧货,按照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折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转的具有部分运用价值的货品(含旧轿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含自己运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出售自产的下列货品,可挑选按照简易方法按照6%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出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出资主体建造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修建用和出产修建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藏连续出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品、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安排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产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质料出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挑选简易方法核算交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改变。
(四)一般纳税人出售货品归于下列景象之一的,暂按简易方法按照4%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1.寄售商铺代销寄售物品(包含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出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同意的免税商铺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归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出售
自来水按简易方法按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获得增值税扣税凭据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告诉自2009年1月1日起履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告诉》[财税字(94)0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94)财税字第01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方针规则的告诉》[(94)财税字第026号]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告诉》(国税函发[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品出售行为征收率的告诉》(国税发[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产品混凝土施行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职业增值税方针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扬文明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方针的告诉》(财税[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详细规范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产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7]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告诉》(财税[2008]72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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