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1 19:18发布部分: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7]36号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怎么确认职业病确诊组织权限规模的请示》(浙卫[2006]28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确诊与判定管理办法》等规则,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同意承当职业病确诊的医疗卫生组织,在同意的职业病确诊项目规模内依法展开职业病确诊作业。二、职业病确诊是技能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别,出具的确诊证明书具有平等效能。三、劳动者请求职业病确诊时,应当首选自己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确诊组织进行确诊;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确诊组织,能够挑选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确诊组织进行确诊;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确诊组织,能够挑选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确诊组织进行确诊。此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