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的修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2:58
旧民事诉讼法规则: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也能够把本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则: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法院的移交统辖和指定统辖的具体规则: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三十七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也能够把本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则: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法院的移交统辖和指定统辖的具体规则: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三十七条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处理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统辖的第一审民事案子,以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能够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