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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组成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8 21:05
浅析罪刑法定的理论准则
罪刑法定准则的组成是什么?
罪刑法定准则由两个根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令明文规定为违法行为的,按照法令科罪处刑;其二是法令没有规定为违法行为的,不得科罪处刑。第一个方面可称之为活跃的罪刑法定准则;第
罪刑法定二个方面,可称之为消沉的罪刑法定准则。活跃的罪刑法定准则和消沉的罪刑法定准则都有其各自的意义。活跃的罪刑法定准则与消沉的罪刑法定准则的一致,运用赏罚权,赏罚违法,保护人权与束缚赏罚权,避免乱用,保障人权的一致,这便是罪刑法定准则的全面的正确的意义。罪刑法定准则的这两个方面的意义会集到一点,便是对人权的保护,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准则的真理。
罪刑法定准则是我国刑法的根本准则之一,简略说来便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分”,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准则:成文法主义;排挤习惯法;排挤肯定不定期刑;制止类推;制止重法溯及既往;刑法的明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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