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订立某些身份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0 08:37
厂长、司理签定劳作合同的问题。厂长、司理是由其上级部分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分签定劳作合同。实施公司制的企业厂长、司理和有关运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司理和运营管理人员的规则与董事会签定劳作合同。长时间病休、放长假和提早退养员工签定劳作合同的问题。企业中长时间病休、放长假和提早退养的员工仍是企业员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作联系,依照《劳作法》关于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的规则,上述员工也应与企业签定劳作合同。企业工会主席签定劳作合同的问题。企业工会主席作为劳作者,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但考虑到劳作准则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在缔结劳作合同的方法上,对没有签定劳作合同的工会主席,能够和党委书记、厂长、司理相同,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分签定劳作合同。现已与企业签定了劳作合同的工会主席,两边应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赞同,企业不得免除劳作合同。